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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4 08:53: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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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20日左右,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岳沟村11组农民周争争去浙江打工,经当地某劳务所介绍,在“浙岭渔23354号”船上当厨师,该船所有人为林云祥、林小秋、江则增三人。同年8月25日将近11点,周争争下船舱取菜时不幸中毒,瘫倒在地,神志不清,船主随即与海警大队联系,将其送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度硫化氢中毒。
    2004年9月30日,周争争的父亲周立正写了份委托书,委托周争争的大舅陈忠祥和姑父鬲朝利前去浙江交涉赔偿事宜。10月5日,温岭石池塘镇镇长黄定夏、杜村长、船老板林小秋与陈忠祥、鬲朝利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周争争家属在普陀区人民医院住院间的全部医疗及其他费用由浙岭渔23354船负责;浙岭渔23354船赔偿周争争家属伤残补助金(包括日后死亡后的抚恤金)、续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2万元整。
    同年10月10日至11月4日,周争争在唐都医院、西安脑病医院、西京医院、西安市新城区中医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支付治疗费、交通费、餐费、通讯费等近5万元。为了避免高额住院费的支出,周立正夫妇决定在家里为儿子进行毫无把握的治疗。他告诉记者,儿子用的垫子、枕头经常要换,冬天必须用电暖器,每月电费就得三、四百元,对于一个贫穷农民来说,这样的支出显然太高了。
周争争治病所需的费用远远超过赔偿金额,于是,周争争家人对林云祥、林小秋、江则增就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2004年10月5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并要求林小秋等连带赔偿周争争损失2503138.97元(不包含已支付的22万元)。2005年7月26日,受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身损害鉴定的法律法规,鉴定周争争的损伤属一级伤残。同年8月10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周争争与林云祥、林小秋、江则增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的赔偿纠纷正式立案,9月20日公开进行审理,驳回了原告周争争的诉讼请求。
    对于宁波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周争争家属表示不服,于是又上诉到浙江省高级法院。最终,浙江省高级法院驳回了周争争父亲的上诉请求,维持宁波海事法院的判决。败诉后,根据宁波海事法院的意见,诉讼费3万多元由周立正承担。而浙江省高级法院则出于同情,减免了周争争的诉讼费用。
    周争争致残一事发生在2004年8月,而自当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倘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周争争的工伤赔偿项目应包括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由此导致亡故后的亲属抚恤金。如果当初周立正本人和他委托前往交涉的亲属懂得这些条款,并能通过劳动鉴定、仲裁等严格的法律索赔程序维权,则其所得赔偿利益会与调解的结果有所差别。
    周争争目前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对于让儿子清醒过来所做的努力,周立正夫妇从来没有放弃过,他们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援救。
■本报记者  毛静 通讯员  杨志勇 张娟妮
关键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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