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其订立一样,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给对方强加自己的意愿,未经依法变更,企业也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工作。
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按期作出答复。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不同意或另行协商的答复。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应当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后的合同的生效时期,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用书面形式,因此当事人必须达成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的协议。
领取经济补偿金
是否应该交个税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