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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新闻聚焦 工会与行政必须建立平等协商互助合作的伙伴关系
2007-10-25 09:45: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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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工会与行政关系之现状
    我国现行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关系可以概括总结为:(工会)职能不清、责任不明、依附性强、独立性差;(行政)越俎代庖、包揽一切、干预过多、支持不力。长期以来,工会受行政化倾向影响特别严重,“官办”气息异常浓厚。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多年来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片面强调社会主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忽视了社会主义内部尤其是在职工和行政之间存在着具体利益的矛盾,工会表达和维护职工利益,被看成是犯了“经济主义”和“工团主义”等;二是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 “一元化”领导体制,使工会很难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三是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由于单纯强调了厂长(经理)的中心作用和对企业全面负责,而对工会工作的独立性和工会的重要地位则强调很少,从而造成了工会听命于厂长(经理),甚至屡屡发生党政方面任意改组或撤销工会、任免工会主席的事件。四是由于工会长期在强调“一致性”、“一元化”的历史条件下工作,形成了行政化倾向,思想观念、组织体制、工作方式等,与群众化、民主化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自上而下的号召贯彻多,自下而上的表达维护少;对企业的行政负责多,对职工群众负责少;按照上级和党政要求开展活动多,按照群众要求开展活动少。
    二、工会与行政是平等协商、互助合作的伙伴关系首先,工会和行政有着共同的阶级基础、阶级利益和奋斗目标,同时又特点不同,性质有别。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工人阶级是改革和建设的主力军,而工会则是工人阶级的代表,是工人自己的组织。它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着职工的具体利益,并肩负着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义务。工会与行政一样,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因此,工会与行政是平等协商的伙伴关系。其次,工会与行政在组织上是各自独立的。我国企业工会完全具备《民法》规定的取得法人资格的四个条件,属于社团法人。《企业法》第11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是从法律上将二者的组织关系确定下来:企业工会和行政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支配和被支配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各自独立的、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第三,工会与行政在工作关系上是平等协商,互助合作的关系。企业的主体是职工群众。因此,行政主办的各种与职工权益有关的工作和事情便不能不受到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天职的工会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凭行政一方无法解决的事情由于依靠或者借助于工会的力量往往能够得到比较满意的解决和处置。因此,二者应是一种既独立又统一,既分工又合作的相互依赖、相互配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平等伙伴关系。它们共同存在于企业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
    第四,工会与行政只有建立平等协商、互助合作的伙伴关系,才能保障企业生产的顺利发展、社会环境的安定与人民生活的幸福。工会依附权力机关和行政,造成脱离群众,违背职工意志的恶劣后果,在国内外均有前车可鉴。借鉴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会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上,还是组织关系与工作关系上,都说明建立工会与行政之间平等协商、互助合作的伙伴关系有法可依,势在必行。
    三、工会与行政应如何建立平等协商、互助合作的伙伴关系工会与行政建立平等协商、互助合作的伙伴关系,要求行政必须充分尊重职代会的监督、维护、保障职能,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而工会则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行政做好工作,并充分行使自己手中的职权,为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而努力工作。具体地说,二者应在如下几方面共同努力:1、行政工作中凡涉及到职工利益的有关会议、决议乃至各种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制订和修改,都必须通知工会参加并征求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同工会一道商议解决方案。同时,行政领导也应主动参加工会的一些重要会议。2、凡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工作,行政都必须给予全力支持。同理,凡经工人代表、工会和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工作决策和方案,工会则应积极支持并发动职工努力落实。3、行政必须无条件地保证职代会、工会和职工群众审议并通过企业经营方式、承包合同和方案的权力,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权力,参与分配经济的民主权力,尤其必须保证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力。4、行政必须支持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对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民主监督,参与并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考查,对承包合同、工作方案、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制订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直至借助法律和舆论力量,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揭露、弹劾和抨击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等失职行为、不良行为和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及具体利益的行为。5、工会有权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任务和活动方式。对此,行政应充分尊重,大力支持并配合。工会可组织职工代表和群众同行政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民主协商对话活动。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总而言之,工会工作的现状和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使理顺工会与行政关系的任务日益紧迫地摆在了我们面前。如何理顺工会与行政的关系,目前尚属工会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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