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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新闻聚焦 探亲假听起来很美
2010-08-12 02:01: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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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探亲假”成了一些网友和市民茶余饭后的谈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一年最多可休45天——这让许多抱怨假期太短的人们眼前一亮。对此,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劳动部门和法律界等多方人士,听听他们对于这一法规的看法。
    市民:探亲假可望而不可求
    记者带着“职工最多可享受45天探亲假”这一话题采访了多位市民,其中有市民表示,自己是通过媒体报道才知道有这个假期的。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的李先生对记者说,他还是第一次听说有这么一个假期,自己进公司3年,按说每年可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不但一天没休不说,还经常要加班,加班费如果老板不主动给,他连要都不敢要,而“45天探亲假”更是天方夜谭了。
    家在东北的小梁表示,探亲假原本是一个很好的福利,可真正申请探亲假时,工作就有可能全然交接给别人,等放假回来岗位就有可能被人替代,甚至还可能面临打包走人的窘境,“如此福利太昂贵享不起”。
    劳动部门:法规已不符合现状
    针对部分市民对于该法规的看法,记者采访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科的有关人员。这位姓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西安市目前还是执行1981年出台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但是从法规的内容来看,很多内容也已经不符合现状。比如,其中对于“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的规定,该工作人员便认为,交通条件的变化让这 《规定》已不符合实际。
    律师解析:滞后法规应进行修改
    对此,陕西省总工会职工困难援助中心法律部主任张玉林认为,从法律层面讲,1981年制定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至目前未被明令废止,依照法律规定,生效的法律法规均应当遵守。但是应当认识到,法律的制定有很大的滞后性,当初制定该法规的社会经济环境也时过境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致使探亲规定的主要内容已经明显不合时宜。
    张律师认为,之后颁布的《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对休假有了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和更有效率的规定,1981年的经济所有制成分与今日相比是有很大的不同,在此建议在今后的立法过程当中对该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 本报记者 鄢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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