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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新闻聚焦 职工调岗期待人性化规范化
2011-06-29 01:21:5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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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对我们的岗位做出调整,不但我们小组的职工吃不消,对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在西安一家电厂工作的赵师傅讲起这段话时显得十分激动。据赵师傅介绍,他所从事的工作是扒炉工。“一个小组8个人,4个超过50岁,还有4个是刚毕业的学生。”
    “翻炉工是个体力活。”用赵师傅的话来说,现在的情形很尴尬,他们几个年龄大的职工干起这个工作非常吃力,刚进小组的年轻职工总是抢着替师傅干。“这样我们心里也不忍,觉得让他们多干这么多活很不公平。”据老赵私下了解,这几名年轻职工都觉得工作压力太大,打算合同期满之后便换一份工作。为此,老赵和他的工友也多次找过厂里的有关部门,希望能将几名老职工调整到二线岗位,但厂方以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由拒绝了他们,这让他们很苦恼。调岗需求并非个案
    在大多数人看来,通过应聘某一个职位进入企业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都不会有变换岗位的想法。但现实的情况是,在经过长时间的工作之后,有些职工因为身体亦或是年龄原因无法在原有的岗位继续工作,调整岗位便成为了他们重新发挥自身价值的一个出路。
    根据调查,目前职工申请调整岗位的主要理由都集中在生理方面,因为疾病和怀孕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的占到了绝大多数,王美云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今年32岁的王美云在西安高新区一家广告公司任职文员,平时就是和电脑、复印机打交道。刚刚怀孕的她听说这些电子设备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后,向公司领导提出了调整岗位。和赵师傅的境遇不同,领导痛快同意了她的要求,但令其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安排她从事保洁员的工作。“现在我每天顶着个大肚子弯腰拖地,蹲蹲起起,还不如之前呢,真是后悔死了。”
    和王美云一样,很多职工在提出岗位调整的申请之后,虽然公司为其进行了岗位调整,但职工往往难以接受职位上的落差。这甚至成了不少公司变相逼员工辞职的一种方法。阻力来自劳资双方
    一位国有企业的工会工作人员表示,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变化,身体素质会不断下降。为了便于劳动者积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部分合同条款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但他也坦言,看似合理的事情,执行起来却存在着很多难题,而这种阻力恰恰来自劳资双方。
    而在岗位调整后,薪酬待遇的变化,则是职工们容易产生不满的主要原因。一位企业劳资科的工作人员举了一个例子,以他所在的企业来说,一线职工每月的收入和其他岗位职工相比要多1000~2000元,职工从一线调岗之后待遇会立即改变,一下子少了这么多收入,很多调岗的职工都会觉得不满。这直接导致了很多迫切需要调岗的职工不愿提出申请,而一些调岗之后对待遇不满的职工则会不断寻找相关部门,希望恢复以前的待遇。
    张刚是一名公交司机,工作已经快20年的他近年来愈发地受到颈椎病的困扰,按他的话来说,这是公交司机的职业病,有时候病犯起来天旋地转,甚至会影响到工作。“有同事去申请过调岗,公司根据情况也会批,但是我不愿意。一旦调整到别的岗位,不仅现在的收入会减少,退休后的收入也会受影响。”张刚的担忧是很多被伤病所困、想要调岗却又下不了决心职工的心声。
    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调岗本就是一件复杂的事情,要保持调岗后待遇不变,更是难上加难。
    “现今的企业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轻松的岗位本就不多,而一个大企业因为身体伤病、怀孕想要调整岗位的职工却有很多,想要全部照顾到根本不可能。有些没能得到满足的人就会有很大意见。”而谈到待遇时,该负责人苦笑了一下,反问道:“要是你所在的岗位新调来一名职工,和你干一样的工作,却拿着比你高的薪酬,你是什么感觉?这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吗?”规章制度的缺失
    公交公司的一位工会工作人员介绍,一旦某个职工有了调岗的需求,按照一般的程序,先由其提出申请,我们在综合考虑之后便会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尤其是对孕期女职工,怀孕六个半月之后我们都会自动将其调整下一线岗位。但即便是这样我们也不能做到对所有职工“有求必应”,只能有选择性去照顾。而“选择性”这三个字,恰恰成了调岗容易引起争议的焦点所在。
    在记者随即采访的5家大型国企当中,有三家表示,能否调岗是需要工会和人事部门共同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去决定。有两家表示,只要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其就能考虑是否批准。但所有的企业都表示,他们在职工调岗上没有任何的成为章程、准则。“情况太复杂,一旦条条框框制定出来了,对管理者来说那是后患无穷啊。”一位管理人员在解释这种现状时感慨说。
    企业没有针对调岗的明确规章制度,那么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呢?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陕西省农民工维权总站的公益律师赵兵。赵兵表示,国家还是有一些有关的法规能够适应调岗的情况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国务院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但他也同时表示,这些法规还不够细致,很难在细节上去约束用人单位。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法制不断健全,法律条款刚性明显增加。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将面临更多、要求更高的精细化管理的新挑战,调岗调薪是一个重要问题。调岗调薪会牵扯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处理好这方面的工作,缓解矛盾,保持职工的积极性,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本报记者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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