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原则上是不能从事与债务清理无关的营业事务的,即不能自行决定复工复产。破产重整企业在法院宣告重整之前,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在法院宣告重整后的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可以开展营业活动。
但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或者涉及维持民计民生的破产企业,则可以在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紧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应在征得法院许可和征求债权人无反对意见的情况下,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为复工复产创造外部条件,督促债务人尽快恢复生产。这种特殊的情况,即便是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也是有可能开展对社会有重大帮助作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对于非防疫物资生产或者涉及维持民计民生的破产企业要复工复产的,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债务人营业后方可复工复产。同时,应当对债务人是否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疫情期间复工条件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落实防疫责任,制定防疫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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