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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西安提高工伤保险待遇1至4级伤残月增160元
2010-12-30 02:10:5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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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省人社厅通知要求,西安市近日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调整执行时间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调整幅度为,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级~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220元的,调整到1220元。5级~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020元的,调整到1020元。
    伤残抚恤金:七十年代初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41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13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851元。 (崔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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