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陕工网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1月8日,在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修订草案》明确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等四类鉴定,强调鉴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修订草案》明确司法鉴定登记范围。明确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等四类鉴定,明确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之外的鉴定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修订草案》对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进行了规范。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审查时限和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修改完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以及可以终止鉴定的情形。同时,还补充完善司法鉴定人回避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部分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司法鉴定收费原则。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强调鉴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修订草案》还明晰司法鉴定日常监管。将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主体明确为省司法行政部门和各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时,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实际情况,增加了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对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主体作了分工明晰。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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