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等
陕工网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表决,修订通过了《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执业场所、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进行评审。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术能力等考核评价。
《条例》明确,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务,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等。司法鉴定的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作出鉴定意见。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由办案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司法鉴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对法律责任等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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