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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5-03-10 09:08:22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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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用人单位:

当前,正值招聘用工、返岗复工的旺季,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示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不得发布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用人单位不得设置种种招聘限制条件,对劳动者视性别、年龄、家庭背景、婚育情况等区别对待,影响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不得采用“盲盒岗位”招聘形式。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等。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3.用人单位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以“先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具体规定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一起努力!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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