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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投诉举报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不能低于法定待遇
2011-07-11 01:35: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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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事通先生:
    我的一个朋友老王前不久从农村老家到外省一个体煤矿采煤,不幸在一矿难事故中受伤,鉴定为一级伤残。该煤矿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对老王的用工也属非法用工。经有关部门协调,老板决定以《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数额给予赔偿,即一级伤残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发伤残赔偿金,但这个数额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老王想问,可否要求矿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职工李广李广同志:
    法律人士表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的,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老王认为其老板给的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老板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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