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以部门团建为由报销费用,实际却将大部分用作自己的日常支出,被公司辞退后,外企销售总监小丽(化名)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结果怎么样呢?
提供发票报销团建费用
但同事都说没有团建过
小丽经过应聘入职西安一家大型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她同时也签收了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
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每月享有业务招待费,2020年9-11月,小丽三次以部门团建聚餐为由向公司报销费用。但公司发现,小丽虽提交了正规的发票,但是其部门的几名同事均称从未有过团建聚餐,小丽将大部分报销费用用作自己的日常支出。
公司认为,小丽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向小丽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
小丽认为公司将其辞退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万元,仲裁委驳回了小丽的申诉请求。小丽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已经提交了正规的发票,且金额不大,公司解聘的行为与其报销政策相违背,属于违法解聘。
公司认为,导致其对小丽作出辞退决定的原因是因为小丽虚假报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损害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其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为合法,无需支付解除赔偿金。
法院判决:《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辞退合法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手册》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对员工进行人事管理和奖惩的依据。本案中,即使小丽提供了正规的发票,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聚餐的实际发生。
根据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中4.9.4“弄虚作假、虚报、制造伪证……虚假报销金额,骗取公司费用、薪酬福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将接受辞退处理。”公司以该条规定辞退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故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丽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属性的不平等地位,劳动法确存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但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此种情况可能“人财两空”,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
诚信原则不仅约束企业
劳动者也应讲诚信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凤娇说,解雇制度是劳动立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即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了法定列举的五项用人单位解雇事由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似乎成为了用人单位可以掌控的单方解雇劳动者的唯一事由。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证明以下事项:1.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或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且制定完成后已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她认为,本案中,劳动者以部门团建聚餐为由向公司报销费用,虽提交了正规发票,但公司经核实发现劳动者并没有进行团建聚餐的事实。该劳动者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同时签收了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也明确规定了骗取公司费用等情形,将接受辞退处理。因此,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与该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与程序。
“该案例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反映的问题却很深刻,而且也很常见,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有很大启发。”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认为,首先,不论企业还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过程中都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也是劳动合同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
“另外,一般都认为欠薪、不交社保等都是企业不讲诚信造成的,好像诚信原则在劳动关系中是给企业量身定制的。”冯涛说,实际上并非如此,劳动者也应该讲诚信。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此外,企业经常会使用到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员工,但在依据该条解除员工时,还必须注意两点。一个是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才能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一般是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另一个是该规章制度经过公示,让劳动者知晓。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实习生 范嘉芮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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