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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上班时间帮女同事拧杯盖男子拇指被割伤 算工伤吗?
2024-07-31 09:10:40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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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帮同事拧杯盖按碎玻璃杯

  大拇指受伤

  W先生是公司行政人员,2021年某日工作期间,同事H小姐在茶水间清洗玻璃杯时拧不开杯盖,故而寻求W先生帮助。

  W先生没有拒绝,在其用力拧转杯盖时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意外被玻璃割伤,当场前往医院急诊治疗。

  之后,W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公司对该结论不服,对此提起了行政复议。

  >>法规条文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最终认定

  系工作中因帮同事拧开杯盖受伤

  公司认为,W先生帮助同事拧开杯盖不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区政府决定维持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

  区政府认为,W先生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而不慎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同理可得

  上班期间冲泡奶粉烫伤也算工伤

  2020年,上海二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在单位冲泡奶粉烫伤而申请认定工伤的案子:

  小刘在工作单位拿着杯子准备冲泡奶粉,一不小心被白开水烫伤了左腿。同事们见状,赶紧将小刘送往医院。

  医生对小刘伤口进行处理后,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

  小刘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认定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小刘的用人单位甲公司不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故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午在食堂吃饭时摔伤也算工伤

  萧十二是青田机电公司员工。

  2013年5月31日中午11时50分许,萧十二下班后去公司食堂就餐期间在食堂滑倒。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2013年6月18日,公司向浙江省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萧十二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萧十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高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裁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从本案公司上午11:30下班,下午12:45上班的作息时间安排上看,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萧十二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

  其次,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本案中,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再次,萧十二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综上,萧十二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期间滑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综合澎湃新闻、中工网、网易新闻、搜狐新闻等

  怎么算工伤?考考职场中的你

  Q1

  午休外出就餐返回途中被撞,是工伤吗?

  尹某中午下班外出就餐,返回单位上班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例中,事故发生在尹某上午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外出就餐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属于为日常生活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对“合理时间”的判断,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要求、职工个人上下班时间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此外,在判断交通事故时还需要界定是否本人负非主要责任。当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定要及时报警,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为工伤认定提供事实依据。

  Q2

  工作时间在单位上厕所时摔伤,是工伤吗?

  胡某工作时间在公司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导致髌骨骨折住院治疗。胡某提出工伤认定,公司认为胡某摔倒是因为自己不小心,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项要素。在具体实践中,对三项要素的判断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喝水等,是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胡某工作时间在公司上厕所时摔倒,即使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有间接关系,应当视为工伤认定法律关系当中为继续完成下一步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必要性准备。因此,胡某受伤的地点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工伤。

  Q3

  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冯某是高中教师,其任教的班级测验结束后,当晚冯某带试卷回家中批改。次日早上7点在家中被同事发现身体异常,求助120急救车到场抢救,最终因突发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在实践中,“工作时间”既包括标准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时间,既包括用人单位要求加班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自行加班的时间。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冯某连夜批改学生试卷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占用个人时间加班从事教学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Q4

  进城务工时已超退休年龄,下班时猝死,是工伤吗?

  62岁的黎某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为了贴补家用进城务工,入职某保洁公司。两年后,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经司法鉴定为猝死。公司认为黎某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待遇,其与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均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黎某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人社部门提醒,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是关系到劳动者工伤待遇支付主体的问题,并非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费用,但是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非全日制员工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后,需要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进行补偿。

  Q5

  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是工伤吗?

  朱某参加单位组织前往某景区游览时不慎摔伤致右脚骨折。该项活动是公司多年来延续的年度工作安排,所有外出费用由公司负担,且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朱某按照公司安排到景区游览,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因此,参观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其在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团建活动以提高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日渐成为潮流和惯例。这类活动由公司统一安排,因此参加这类活动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Q6

  私下替班时受伤,是工伤吗?

  张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让刘某替自己值班。刘某在替班过程中搬运产品时不慎滑倒造成骨折,单位以未经过单位同意私自替班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受伤时尽管不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内,但仍然是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其受伤也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内。同时,虽然刘某是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替班,但作为单位的职工,他替班时所从事的工作同样是为了单位利益,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

  因此,确定职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伤,应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联系在一起综合考虑,只要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情形,都应认定为工伤。

  Q7

  醉酒工作时被砸伤,是工伤吗?

  张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时,被上方掉落的砖块砸伤头部,造成颅骨骨折。经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文义上看,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区别。社会保险法规定醉酒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的情形才不得认定为工伤,即要审查醉酒与伤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则规定只要存在醉酒即不得认定为工伤。根据法理,法律规定出现不一致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社会保险法作为法律,其位阶要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在醉酒情形下认定工伤时,要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即只因醉酒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本案例中,张某受伤是因工作时被上方掉落的砖块砸伤,其受伤与醉酒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Q8

  保洁员搬运玻璃去卖钱被割伤,算工伤吗?

  李某是保洁员,一日,他完成上午保洁工作,将垃圾清运车放回车位后,欲从车上将捡拾回来的大件玻璃搬运下来归集后拿去售卖,在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突然碎裂的玻璃割伤左手手臂,其后经简单包扎送医治疗。

  2023年8月,李某向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经调查询问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受伤不是工作原因所致,不予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平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完成垃圾清运工作后,欲将捡拾的玻璃搬运下车归集拿去售卖的行为,不属于本岗工作,于是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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