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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关于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您关心的这些问题有答案
2024-08-06 09:12:23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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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其中,市民较为关心的问题涵盖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8月4日,西安公安对此进行了解答。

  问: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是什么?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如何区分?

  答: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设计时速≤25km/h,整车质量≤55kg,功率≤400w,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需要考取相关驾驶证件,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和人身保险。

  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动车名录中的为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分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设计时速>25km/h,整车质量>55kg,功率>400w,符合国家摩托车标准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考取D、E、F类型驾驶证,电动普通摩托车需考取D、E类型驾驶证,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必须进行机动车挂牌登记,并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问:电动自行车如何登记挂牌?

  答:目前电动自行车车主可通过“西安交警”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中的“电动自行车业务预约”功能,选择就近车管所分所、交警大队现场挂牌点办理电动自行车预约挂牌,在挂牌点由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核验车主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车主书面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查验电动自行车,符合规定的,车主缴纳号牌工本费(6元)后,交警部门予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及电子行驶证。

  下一步,西安公安交警还会推出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及快递行业便民挂牌点的登记挂牌途径,敬请广大群众关注“西安交警”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问:挂牌的时候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不能挂电动车牌怎么办?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其他电动车或者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平衡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等非道路用车辆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宣传、销售。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购买的电动车符合电动摩托车登记条件,可前往西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摩托车登记挂牌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挂牌,购买强制保险后,持有相应驾驶证件可上道路行驶。

  问:骑行电动自行车有没有相关规定?

  答:年龄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另外,任何人不得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不得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驾驶时有扶身并行或者相互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通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问:超标电动车过渡期政策到什么时候截止?

  答:按照《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规定,我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问: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进入地下车库停放充电?

  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要求,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因此,电动自行车不能进入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或充电。地下车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具备独立防火分区、与其他区域分隔且满足相关消防要求。

  问: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的头盔有什么标准?

  答:出于市民骑乘电动自行车的安全考虑,鼓励广大市民佩戴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安全头盔,避免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

  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什么标准处理?

  答: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已登记并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过渡期延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驾驶未登记、挂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问:电动自行车会不会采取类似机动车一样的强制保险呢?

  答:在《规定》中,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配安全头盔销售,减少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李佳 实习生 屈凡瑛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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