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职工民主权利落实得怎么样,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从哪些方面改进,这是我们本次调查着力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职工民主权利实现状况评价及分析
调查认为,职工作为国家主人,各项权利在企业得到了一定体现。广大职工以不同方式参与了企事业管理,通过不同渠道反映个人要求。但实际效果怎么样?我们认为估价不可过高。在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还不够通畅,职工的民主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职工民主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的表现之一,是表达意见的渠道不畅通(参见表3)。从表中可以看出,回答没有的占44%,加上说不清的21.1%(实际也是没有)合计占65.1%。其二是有些单位虽然建立了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但是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不起任何作用,职工的民主权利同样得不到很好落实,有的职工反映他们在企业仅仅是干活的工具。表3:
职工在企业地位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在国有和集体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计划经济时期,职工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而且也是企业的主人;不仅干活挣钱,而且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行使一定的管理权,对企业领导人行使监督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律没有对职工赋予民主管理职权和有效保护的情况下,管理企业的权力实际被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垄断,职工只能处于受支配和从属地位。
第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能。为此,企业建立各种制度降低成本,其中一些制度明显地侵犯了工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对工人利益的过度侵害,国家制定和颁布劳动法等法规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但是在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工人为保住饭碗,宁愿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民主权利,也不敢与企业抗争。这是当前职工民主权利不能很好落实的经济背景。
第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组织、职代会组织是否健全,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对保障职工的权利至关重要。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工会、职代会还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不能有效保护职工民主权利(这个问题后文将作详细分析)。
第四,一段时期,我们的宣传舆论导向过多地强调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作用而忽视广大职工的作用;片面强调资本作用而忽视劳动的作用;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人的全面发展,甚至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吸引投资。山西黑砖窑事件,实质是一些企业长期无视职工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大暴露。它警示全社会:要把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提到重要日程上。
二、职代会制度运行状况及分析
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事业管理的重要制度,在协调企业各方利益关系、保护调动职工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近年的企业改革中,原国有、集体企业的职代会,有的坚持了下来(问卷占45.8%),有的没有坚持。坚持或建立职代会的企业,有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参见表4)。从表中可以看出,认为职代会发挥作用很好和较好的占30%,认为一般、较差、很差的占61.6%。需要说明的是,在陕西的语言中,“一般般”是委婉地表示“不怎么好”的意思。因此我们认为,职工对职代会、厂务公开作用、效果的评价,总的是否定大于肯定。这和我们实际调查的多数职工认为企业重大事项都是老板说了算,职工没有什么权利的实际状况是一致的。表4:
据西安市总工会的调查分析,当前,职代会制度比较健全,能按时召开会议,并对企业重大问题行使审议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占30%;虽然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也能按时召开会议,但只是讨论部分问题,在部分问题上发挥作用的占40%;职代会时断时续,形同虚设,走过场的占30%。综合调查情况,一些企业职代会存在的形式主义主要表现:一是有的企业不按期或长期不召开职代会,或者用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或者指定职工代表人选而不是真正民主选举代表,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占多数,职代会变为中干会、工作会。二是企业重大问题,包括企业改制方案、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提交职代会讨论。三是有关重要议题,会前不印发报告;会上匆匆忙忙表决,职工代表没有充分酝酿讨论时间,不能表达职工意愿;会后不进行检查监督,不认真落实决议,或随意变更职代会的决定。四是不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或者只评议中层干部而不评议领导干部,评议结果没有与任免使用干部结合,不能发挥职代会对企业领导人的监督权。五是没有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参见表5),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企业领导人指定,不经过职代会选举,职工的意见不能进入决策层,职工代表反映他们的意见“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六是没有建立厂务公开制度(见表6)或厂务公开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存在着公开结果多,公开过程少;公开数据多,公开说明少;公开成绩多,公开不足少;按上级要求公开多,按职工要求公开少;被动公开多,主动公开少的“五多五少”现象。
当前职代会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或存在形式主义,其中既有管理理念方面的因素,也有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原因,还有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工会组织不健全等原因。
1.企业管理理念有偏差
企业管理要不要依靠职工群众,企业要不要实行民主管理,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杂志发表文章讲,企业管理就是要独裁,职代会制度是已经过时了的事物。有的私营企业主公开讲,“我投资我负责,不需要民主管理”。有些企业领导人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不习惯接受监督特别是职工民主监督。其实严格科学的管理与管理民主和民主管理并不矛盾。现代公司制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主制。民主管理不仅是提高管理效能、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需要,而且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职工作为劳动力资本,不仅有与资本、管理、技术要素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而且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这不仅是对公有制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所有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要求。
2.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过去我们曾实行过厂长负责制,党的领导这个“核心”与企业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孰重孰轻,出现过争论和矛盾。这个矛盾一直延续到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实行公司制改造后的企业为了解决“核心”与“中心”的矛盾,一般采用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总经理进入党委领导班子的所谓的“双向兼职”制,企业又出现了厂长集权向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集权转变。企业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决定,经理层执行,在决策程序上,没有职代会的话语机会。虽然规定董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但是由于职工董事一般由领导人指定或由工会领导人担任,工会与党组织的特殊关系又制约了工会领导人发挥职工董事的应有作用。
3.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职代会的依据依然是1981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许多内容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比如公司制企业职代会有哪些职权,职代会履行职权如何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工作衔接等,非公有制企业要不要建立职代会,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职权范围等,都亟需进行规范。正是由于没有法律规范,所以许多企业“理直气壮”地拒绝建立职代会,或者已经建立职代会的,仅仅把职代会当做摆设。
4.工会维权工作不到位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调查情况看一些企业工会在维权方面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去年以来连续几次出现的工会主席代表行政与职工对簿公堂事件,对工会组织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一方面应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对企业行政行使监督权利。但另一方面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在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的企业,工会接受领导和工会监督对象是双面身份的同一领导人,这就使工会处于尴尬境地。正如有的工会干部讲:“得罪领导不用你,得罪职工不选你。”当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有的企业工会负责人,宁可选择得罪工人也不得罪领导。此外,企业实行年薪制,不仅董事长、经理拿年薪,工会主席作为同级副职也拿着比职工高得多的年薪,这样在利益关系上,不是把工会主席与工人贴在一起,而是与领导人连在一起了。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作为企业合同制的一名员工,他的工资拿多少,他的工作去留都掌握在老板手中,工会主席为职工说话办事往往要看老板的眼色,弄不好就要丢饭碗。有工人责问:这样的工会领导人连自己的权益都保护不了,还能维护职工的权益吗?
三、关于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建议
1.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确立职工在企业的主体地位
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是国家政权的支柱。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根本方针,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在宣传舆论上要强化依靠工人阶级的声音,明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工人不是雇佣劳动者,劳动力不是商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都要把建立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作为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大事,纳入到党的建设工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统一谋划,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
2.制定涵盖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法律制度
应尽快制定我国的企业民主管理法,明确规定无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以及以职代会为载体的厂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分别规定不同类型企业职代会职权。全总应把这项立法作为全会工作的大事,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力争2008年前通过立法机构颁布我国企业民主管理法。地方工会也要积极争取地方立法。
3.完善企业领导体制
所有企业都要把职代会作为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职代会制度,理顺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企业董事会在研究有关经营重大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之前必须履行职代会讨论程序,并把职代会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规定职代会选举、罢免职工董事、监事程序和职工董事、监事向职代会报告制度。授予职代会对企业行政领导人的监督权利,包括对企业领导人的评议权、推荐权、罢免建议权。建立企业职代会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授予监督经营者的权利,建立职代会同时向上级工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制度。
4.推进工会改革,消除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的后顾之忧
在非公有制企业和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的国有控股企业,工会组织一方面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以上级工会领导为主,解决工会不能有效维权和工会不能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职责问题。同时推行工会主席选任社会化。工会主席由职工民主选举,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或由上级工会组织公开招聘,选派到企业试用一段时间后进行职工民主选举;试行工会主席工资由上级工会发放,解除工会主席维权的后顾之忧。当下级工会不能履行维权职责时,由上级工会代下级工会行使职责。
调查组组长:卢其松
副 组 长:顾东武 陈一民
执 笔:贠文贤 徐富权 夏洁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