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宽向所在单位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西安国旅”)提出辞呈后,西安国旅老总签字同意他办理辞职手续,但手续还没有办完,西安国旅将袁志宽诉至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裁决须向单位支付12.9万余元的违约金。面对这样的裁决,袁志宽感到不解:“明明是单位老总同意的辞职,我怎么就成了被告呢?”
1986年袁志宽到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西安国旅”)工作,2006年10月,他与公司又续签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2月7日,袁志宽向单位提出辞职。当日,公司老总在他的书面“辞职报告”上签字,要求公司劳人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袁志宽说,之后,他和西安国旅开始结算相关费用。结算期间,西安国旅将他诉至法院,要求违约赔偿,被法院驳回后又诉至西安劳动仲裁委。
在仲裁委审理过程中,申诉人西安国旅称:2007年2月16日,袁志宽提出辞职,国旅考虑到袁志宽原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未同意其辞职申请,并告知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袁本人仍坚持离开。2007年3月1日后,西安国旅多次通知袁志宽缴纳违约金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离职手续,但袁志宽以种种理由拒绝协商办理。2007年4月下旬,西安国旅得知袁志宽已在其他旅游公司任职。西安国旅认为袁志宽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依法裁决袁志宽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7.26万元。而袁志宽在审理中认为,2007年2月7日,他向西安国旅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西安国旅法定代表人当即同意他辞职,此后,西安国旅再没有支付他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之后,双方因保密协议发生争议,西安国旅又反悔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西安国旅对2007年2月7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有异议,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据此,申请应依法驳回。另外,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高达500%,系无效条款,或者依法应予调整。
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西安国旅与袁志宽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其条款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袁志宽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事实清楚,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裁决袁志宽与西安国旅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2月8日解除;袁志宽于本裁决生效15日内,一次性支付西安国旅违约金129133.5元。
面对巨额的赔偿,袁志宽难以接受:自己提出的辞职报告上,公司老总已签字同意了,怎么成了“单方违约”?
据悉,袁志宽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