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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一线风采 对用人单位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之二
2007-10-10 09:41:5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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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不能忽视劳动者的民主权利
    很多企业人士认为此次 《劳动合同法》立法,明显的向劳动者一方倾斜。是不是这样?确实如此!为什么这样?很简单,情势所迫!我认为,即便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真的造成了压力,企业也不要怨天尤人,更无须抱怨和对抗,这不是 《劳动合同法》带来的问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这个压力通过细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就能解决。要害是企业领导人在劳动用工方面要转变观念、改良思路和方法。尤其是在对本单位就业的员工的认识上,不能存在或潜意识地认为他们仅是资本赢利的工具,甚至认为他们到企业工作,是企业对他们的恩赐。作为现代企业的领导人,应该具备最基本的哲学思想,决不可低估劳动者的劳动在资本增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要脱离国家制度去随意想象。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因为保护劳动力资源,就是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润源。
    一度时间里,我们的发展观过于偏重资本发展,强调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出现了一些偏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已经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方针予以纠偏。我们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发展观,倡导经营者和投资人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起码尊重劳动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民主管理和监督权。企业员工有了对企业的认同感,企业就有了凝聚力,就有了持续发展保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民主程序成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必经程序,否则规章制度无效。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尽快建立健全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并注意及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
    以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一般都是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就可以,或以党政工联席会讨论通过,而新法明确规定,须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潜台词即是: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就不能通过,就等于无效。
    所以,对企事业单位来说,建立工会、重视劳资对话和平等协商,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件划算的事情。如果劳资两张皮,甚至成为对抗关系,那就很麻烦。
    企业要与时俱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尽快作出改变。没有规章制度的要赶紧订立规章制度,有规章制度的要细化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完全能解决这些问题。例如企业可以把违纪程度分类,员工犯一次小错就给予一般性警告,累计多少次以上一般性警告就升级为严重警告,严重警告几次后就可以解除合同。(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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