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起,眉县的田师傅承包工程,给村上建小学。54万余元的工程款,村委会先后付了38万余元,剩下的15万余元迟迟不给。2016年,法院判决田师傅胜诉。但如今,当年建造的学校已经废弃挪作他用,田师傅的工程尾款仍未拿到手。
工程尾款迟迟未付
多次催要无果
田师傅是眉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法人代表,从事建筑工程行业。2001年10月,他与眉县常兴镇安上塬村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合同,建设安上塬小学的教学楼、宿舍楼、围挡等配套设施,工期为2001年10月20日至2002年8月20日。
“当时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主体完工后,由村委会开始分期付给进度款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工程进度款支付总价为工程造价的50%,其余工程款的50%到2002年9月份支付。当时总价为54.367万,自开工后村委会共付了38万余元,剩余15万余元的尾款,一直未予支付。我多次到村委会催要,但无果。”田师傅说,后期因为资金问题,自己的公司宣告倒闭。
胜诉成“一纸空文”
又等4年仍无果
因后期常兴镇刘家塬村和安上塬村合并为安刘塬村,2016年,田先生一纸诉状将安刘塬村村委会起诉至眉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但安刘塬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科科经传唤未到庭,故进行了缺席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眉县常兴镇安刘塬村民委员会之间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合同另一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全部支付,存在违约行为,又因原眉县常兴镇安上塬村民委员会与原眉县常兴镇刘家塬村民委员会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眉县常兴镇安刘塬村民委员会,原眉县常兴镇安上塬村民委员会的债务应该由合并之后的眉县常兴镇安刘塬村民委员会承担,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判决由眉县常兴镇安刘塬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工程款155797.84元,并支付利息。
田师傅说:“原本以为胜诉之后能很快拿到工程款,不曾想这一等又是4年,到现在为止所欠的工程款依然没有结算。法院就此也对村委会的账户进行查封,但是钱到底什么时候给,没有任何人和部门有一个说法。”
村主任称账务没有移交
不清楚是什么情况
据了解,该小学2002年建成以后,投用使用四五年之后,因学生生源减少,加上村民进城务工子女到城市就读,学校逐渐废弃。后学校被村委会用来办公使用,很多教室都是闲置的。学校大门前的几间门面对外出租,被用作医疗室或银行的服务网点。
安刘塬村村委会主任李海成称,自己去年才上任,知道村委会拖欠工程尾款一事,但是现在账务一直没有移交,自己也不清楚到底什么情况。小学门前的几间门面已经出租出去,每年有一万多元的收入,这钱也不知道去哪里了。
华商报记者联系到安刘塬村党支部副书记李科科(20年前负责承建该学校的负责人、曾任安刘塬村村委会主任)。其称,此事与自己无关,欠钱是安上塬村的事。自己的村子之前是刘家塬村,一分不欠已经还完了。
教体局称村民自筹自建
工程款和教育部门无关
9月14日下午,眉县教体局一李姓股长说:“2000年以前,属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村上小学由村管,初中由镇管,高中才由县管。安刘塬村小学属村民自筹自建,我们只属于业务上的指导和规范,涉及的工程款和教育局没有关系。”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自筹自建小学属于村集体组织村民共同出资建设的学校,原则上不属于教育局批准拨款建设的学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42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之规定,建设学校理应属于义务教育经费的一部分,应核实村集体修建学校时是否上报教育部门、是否经教育部门同意,或者是否申请财政补贴,如未申请,可以尝试申请财务保障。
如已申请相关部门且已拨款的,那么这就是属于村集体债务,村集体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村集体偿还债务。 华商报记者 汶威承 实习记者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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