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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7:31:07来源:二三里资讯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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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下午,在佳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迫于执行威慑,主动向法院履行执行案款300000元。

2016年12月,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佳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高某某借款本金1800000及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195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仍迟迟未主动履行,高某某依法向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迫于执行威慑 榆林一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3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发出执行法律文书并开展财产调查措施,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进行进行冻结和查封。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进行沟通和联系,并作出限期二被执行人腾离房屋的公告,督促其应尽快主动履行案款,明确告知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刘某某表示:其因做生意亏了不少钱在法院涉及多个案件,且患有肝硬化等严重疾病,手头确实没有钱,所以一直未能按期履行。自己也知晓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现已主动履行案款20000元,剩余的案款和家人正在积极筹借中,希望申请人和法院能够稍缓一段时间,其一定想方设法解决涉及的案款。

承办法官得知被执行人确实经济困难且身体患有疾病,实属无力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是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在经过申请人的同意后,暂缓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与拍卖,但明确告知被执行人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如再不履行,法院定将依法启动相应的司法拍卖程序。

年关将近,出于做人的善良与诚信,迫于司法的权威与威慑,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告诉执行法官:其已筹措到案款,现已将案款300000元汇至佳县法院执行案款账户。核实到案款到账后,执行法官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高某某领款。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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