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留神,面值1000元的“蟹小姐”提货卡过期了,无法继续使用让人觉得可惜……
市民:提货卡过期无法使用觉得很可惜
今年春节前,西安市民王先生的朋友送给他一张未使用的“蟹小姐”不记名提货卡,面值1000元,有效期至今年3月31日,“受疫情影响,这张卡在有效期内一直无法使用,近期,看到阳澄湖的螃蟹下来了,我才突然想起这张卡还没有使用。”王先生说,但是通过联系“蟹小姐”客服,被告知这张提货卡因已过有效日期,无法继续激活使用,“觉得很可惜,也不合理。”
“这类的提货卡应属于预付卡,按照政策规定,这类卡到期后,商家应向消费者提供换卡或激活的服务,很多超市的购物卡过期后都是可以重新激活再使用的。”王先生说,他将此想法再次向“蟹小姐”反馈,但对方称需遵守公司规定,仍是无法处理。
华商报记者在王先生提供的这张提货卡行看到,提货卡正面有“蟹小姐中秋礼大闸蟹”字样,卡背的使用须知上注明:提货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为不记名卡,背面的验证码仍未刮开。
11月11日,记者拨打了“蟹小姐”全国统一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称,所反映的提货卡为此前在2019年与广告公司的合作卡,由对方公司发放给客户或员工,卡背面明确标注有效日期,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的提货卡,因疫情都延期一个月至4月30日,公司3月2日正常营业,在公众号中进行过通知,“如果限期内因疫情原因出现无法配送的,公司都会给卡做登记,等待能送时再进行配送,但如果限期内没有使用,或发卡方未通知清楚,则处理不了。”工作人员介绍,只有这种合作卡会在卡背注明有效日期。
律师:卡过期不代表作废 持卡人仍享有相关权益
过期的预付卡能否再使用?记者查询了解到,据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在日常生活中,预付卡已过期但尚有余额的情况也很多见,不少商家对此会采取“通融”的态度进行处理,进行适当延期或允许消费完余额,也有商家会依据规定,告知顾客预付卡已过期而无法继续使用。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该提货卡属于品牌特制的用于购买其产品和服务的卡片,卡片属于不记名卡,具有特定性和价值性、兑付性,根据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该提货卡符合预付卡的法律规定,属于商业预付卡。
“根据《办法》第19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规定,对于尚有余额且过期的提货卡,发卡企业有义务提供激活、换卡服务,激活、换卡后,持卡人可以继续使用。”赵良善说,过期并不代表卡作废,卡内的钱没有使用的情况下,持卡人仍享有相关权益,发卡企业应当采取换卡等措施保证持卡人正常使用。
华商报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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