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法院双河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网购房屋引起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近年来,村民自建房买卖的现象越来越多,部分农户认为自建房是个人私有财产,可全权决定交易,自由买卖,那么真的是这样吗?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吴某与刘某系双河镇相邻村的村民,2021年7月9日,在天津务工的吴某在某平台发布视频,售卖位于旬阳县双河镇某村的集体土地自建房屋一栋,在广西务工的刘某通过视频看到该出售信息,与吴某私信联系,表示要购买该房屋,两人遂通过微信联系,商议买房细节并微信预付5万元购房款。因双方都在外地,刘某电话联系吴某一起回旬阳现场看房并签买房协议,双方于2021年7月底回旬,看房时刘某以面积小等为由当场反悔,要求吴某退还已付款5万元。吴某认为,5万元是刘某自愿交付的,吴某为配合刘某看房也产生了交通费和误工费,拒绝全额退还订金,由此双方产生纠纷,经该村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调解未果,刘某于2021年8月5日诉至双河法庭,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吴某退回购房款。
到底网购宅基地行不行?承办法官拿到案卷材料后迅速研判,前往村委会,组织双方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如擅自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其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6个多小时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刘某给补偿吴某3000元交通费,吴某退还刘某购房款4.7万元,双方当场通过银行转账履行到位,案结事了。
通讯员 廖泓铭 华商报记者 宁军
责任编辑:胡睿琳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