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 《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随后,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政适用范围明确
根据 《通知》,适用新政策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 《通知》的规定。
职工安置费包括三类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 《通知》所规范的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包括以下三类费用:
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类是重组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即 “统筹外费用”。
第三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企业预提标准明确
对于企业预提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
对于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也是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企业预提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对预提的内退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