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制度经历了逐步恢复、形成、完善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在推进我省经济体制改革、贯彻党的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密切党群关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促进陕西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也是企业民主管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里程碑。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致词中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的企业必须毫不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各级工会根据工会九大精神,开始恢复和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1979年3月,省总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要求各级工会在所有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0年,省委批转省总工会、省经委党组《关于我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后,各地进一步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放在重要位置,大中型厂矿企业推行职代会制度有了较大发展。
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厂长负责制和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为企业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提出了客观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在这一时期受淡化党的领导、淡化工人阶级错误思潮的影响,片面强调经营者的作用,忽视了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把企业承包误解为个人承包,使企业民主管理在一些地区、一些企业中,特别是在许多中小型企业得不到落实。
1992年,新的《工会法》进一步在法律和政策上对企业民主管理及其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1994年,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司制企业要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新形式。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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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求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要建立职工民主参与、民众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1996年省委办公厅发布18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落实到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国有企业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企业都要坚持和完善职工 (代表)大会制度,其他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也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管理等民主管理制度。
1999年4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陕西省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厂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内容形式、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等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先后制定了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自从1999年我省开展厂务公开工作以来,各级党政、纪检、监察、工会等组织和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密切配合,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落实了职工群众在企事业单位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扩大了广大职工有序的政治参与,保护、调动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到2007年底,全省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16089个 (其中,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有6390个,非公有制企业有3667个);全省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有14739个 (其中,国有、集体控股企业6035个,非公有制企业2939个);全省已建工会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有1510个;全省已建工会的公司制企业建立监事制度的有1419个;全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都普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并实行了校务、所务和院务公开。通过实行厂务公开,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本报记者 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