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某公司工会主席崔女士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成立工会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公司违法解约被判赔偿近40万元。目前,一些企业中工会主席职位比较尴尬。面对这样的情况,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
工会主席要依法捍卫权利
阻拦成立工会属于违法行为
问:崔女士在一家外资企业任职时组织成立工会,她在入会申请书上自己签了老板的名字,并加盖公章,由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解约理由合法吗?
郭军:成立工会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崔女士作为这家公司的人事行政部经理,在公司的筹备成立过程中提出并组建公司工会无可厚非,经选举成为工会主席也是顺理成章的。况且,法院已经查明,崔女士是在街道工会委员会指导下组建工会,并当选主席的。街道工委批准了该公司成立工会,也同意经选举由崔女士任工会主席。因此,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但是,崔女士在入会申请书上“冒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此事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崔女士在入会申请书上自己填写了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备上级工会信息采集并无不妥,至于加盖该公司公章的行为,如果印章是在崔女士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目的是建立工会也不属于违法,但是的确没有必要。因为组建工会是不需要行政领导签字,也不用加盖公司印章的。崔女士采取这种简单的规避做法当然不妥,但是并没有损害该公司的利益。反之,如果崔女士确实是为了个人私利,违反该公司有关规定,并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则公司有权就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崔女士不属于此种情况。
各级工会应该联手应对
问:在类似事件中,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该如何应对?
郭军:企业工会要迅速介入,调查了解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如果是工会干部工作有缺欠、有过失,也应当予以批评和教育,帮助企业做好工作;如果工会干部没有问题,工会组织当然应该有明确的态度,为相关工会人员提供事实上、法律上、政策上、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支持。即为其建立工会的正当行为作证;为其建立工会的行为提供法定程序、法定条件等法律依据;为其建立工会的政策要求和规定提供实证;为其在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没有正式解决之前提供经济支持,直至提供法律援助;为其提供道义和舆论以及心理上的肯定、抚慰和支持。
问:《工会法》对职工参加工会组织是怎样规定的?
郭军:《工会法》对于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护。比如,该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此外,在该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均有相关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1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第2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工会工作者职业尊严亟需维护
问:崔女士以及其他类似工会主席的遭遇,是否说明工会职位在一些公司内不够安全?
郭军:目前,在部分企业中,工会主席职位并不受股东或者公司经营者欢迎。在这样的公司里,他们的职业安全系数不高。同时,企业采取种种借口阻止公司设立工会的情况在部分企业内也是比较普遍的,甚至有的公开威胁职工,禁止其组织或参加工会。而一旦建立了工会,就千方百计给工会和工会负责人施加压力。工会主席在这样的企业工作,其生存状况是可想而知的,何况工会活动经费以及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等等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从企业开支,工会开展各种活动也需要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因此,他们开展工作的阻力还是比较大的。
问:全总将如何扭转某些公司工会的尴尬境遇?
郭军:全总在扭转某些公司工会的尴尬境遇方面作了许多尝试。一是参与和推动立法,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在强化对工会组织的组织权、活动权和财产权,以及对工会干部的人身权、劳动权和经济权的保护;二是建议和推动加大执法力度,包括各级人大的执法检查;三是搜索和健全新的工会组织体制和维权机制,如工会主席的职业化、社会化;建立工会主席保护基金等等;四是加大对企业经营者和社会的宣传,让更多的入了解工会是主张与企业合作的,维权也是强调劳资两利共谋发展的。 (武唯)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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