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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维护工会主席权益应是社会共同责任
2009-12-22 02:21: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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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天,基层工会主席的权益维护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权任务日益艰巨,工会干部的履职风险也进一步凸现。特别是在基层企业,工会干部要代表职工,然而其自身又是企业雇员,这种经济依附关系便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工会干部切实履职,直接影响到基层工会维权。
    这一点已被人们认识到。今年10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坦言,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
    显然,要使工会干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给予有效保障。对此,有关各方早有共识,并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比如,修改后的《工会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第51条更是明确了打击报复及侮辱、伤害工会干部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意在加大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设计也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实行了一系列措施保护企业工会主席权益:先是设立了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又于2007年8月制定下发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而2008年8月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进一步对企业工会主席的管理、待遇等作出规定。
    应该说,在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层面,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强化,但工会干部权益受侵害事件依然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
    当然,维护基层工会干部权益,工会自身也须努力。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受侵害事件中,关键时刻上级工会挺身而出,迅速介入,为基层工会干部撑腰,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调动社会资源促进工会干部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如深圳市总工会依法首次使用“公开谴责”维权,严正表明工会对这一事件的态度,对增加工会维权手段很有示范意义。 (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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