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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全总副主席张鸣起疾呼:尽快设立“拖欠工资罪”
2010-03-11 02:53:5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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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应该‘劳有所得’,但有些无良企业主却拖欠工资甚至卷款逃匿,严重影响了职工的生活,而且会诱发极端、过激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疾呼,尽快在刑法中加入“拖欠工资罪”,对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的企业予以严惩,遏制类似事件发生。
    近年来,企业欠薪、欠薪逃匿现象时有发生,特别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亏损、倒闭现象增多,企业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也愈演愈烈,劳资纠纷大幅上升。对此,张鸣起委员表示,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付出劳动之后,劳动者应当得到报酬,“他们不该也无法以自己的工资对企业的经营后果负责。除了不可抗力之外,所有企业都有责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据张鸣起委员介绍,“政府先行垫付”是各地处理恶意欠薪或欠薪逃匿的通行做法,然后通过向企业主追偿、拍卖企业资产等方式解决,而有的省则尝试在全国率先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等。“打击拖欠工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种手段不是长久之计。”
    张鸣起委员表示,目前我国针对拖欠工资的司法处理仍是一个难题。刑法上并未将欠薪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行为的违法责任惩处力度又比较弱,不能发挥有效的震慑作用。同时,凭借政府垫付欠薪的方法,不但会增加政府负担,对纳税人也是不公平的。
    “拖欠工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一问题的刑事立法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这无疑极不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此,张鸣起委员呼吁尽快设立 “拖欠工资罪”,对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的责任人,不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严厉惩罚,进而有效打击、遏制这种行为,从法律的层面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权。 (郑莉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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