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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工人朱宪中和他的“房屋保卫战”
2011-08-29 02:54: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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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有残身有残疾的“被下岗工疾的“被下岗工人”人”朱宪中,在丢掉“饭朱宪中,在丢掉“饭碗”后,连赖以栖身的小屋也碗”后,连赖以栖身的小屋也被改制后的企业老板盯上,于是一连串被改制后的企业老板盯上,于是一连串官司向这个老实巴交的工人头上压来。所幸在工会组织的出面相帮下,朱宪中历时近八年终于打赢工会组织的出面相帮下,朱宪中历时近八年终于打赢了官司,保住了属于自己的房子。了官司,保住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2011年4月的一天,西安市原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人朱宪中,突然接到省高级法院寄给他的一份单位告他腾房的再审申诉书,一时不知所措。因为住房,曾在2005年8月经西安市总工会派员帮他打赢了官司,维护了他的合法住房权。时过6年为什么还要再审要求腾房,这合法吗?朱宪中这位如今替人看自行车为生的残疾人,只得仍旧申请工会给他法律援助,代为出庭诉讼。
    朱宪中所在单位为什么要告他腾房,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晴天霹雳:原审腾房官司带出“除名”案
    年近六旬的朱宪中是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二级残疾人,1979年11月被招工到西安市某区办集体所有的建筑公司当瓦工,辛辛苦苦工作了20多年。2001年3月,该公司领导以自卖自买的手段,将单位改制为私人企业,更名为有限公司。改制后的第二年,该有限公司称“生产任务不足”通知朱宪中回家待岗,也不发生活费。待岗期间他因年龄大身有残疾难以找到工作,生活困难,曾多次向经理要求工作,维持生活。但经理均答复:没活干,让他继续待岗。无奈他只得依靠捡破烂度日。2004年2月的一天,朱宪中突然接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自己被单位告到法院要求交出居住的60平米住房。庭审中,原告诉称:朱宪中因长期旷工,经公司2002年4月22日会议研究决定:对朱予以除名。2004年3月22日经区公证处派员送达到他的住所。适逢他不在家,未见到除名通知书。此后,某有限公司依公证处的送达时间将朱告到法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证,出具了2002年5月8日该公司对朱作出的除名决定书和经公证处给予的公证书。这时,朱宪中在法庭上才第一次看到了该公司给他的除名决定和两年前经公证处送给他的公证书。面对突如其来的除名决定,对没有一点思想准备的朱宪中来说,脑子一下就懵了,只说了一句:“我从来不知道公司啥时把我除名了。”
    企业除名职工属劳动争议,不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是不能直接进入法院审理的。法官当庭指令原告撤诉。2004年4月9日下发了(2004)莲经初字第0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依不饶:单位重新起诉要求“腾房”
    2004年8月,该公司为了达到要回朱宪中住房的目的,又将他告到莲湖区法院。庭审中该公司诉称:“1996年单位自建家属楼一栋,将西单元一层南户住宅一套作为福利房分给被告。企业改制后,朱宪中长期旷工,2002年5月,单位研究将被告除名,现认为被告已不是单位职工,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交原单位分配的住房。”
    朱宪中辩称:自己系原告单位的正式职工,1994年参与单位集资建房,并交购房款17505元,分得诉争之房,理应享有该房的产权或部分产权。2002年原告以没活干为由,通知我回家待岗,现又谎称我长期旷工予以除名,但至今还不知道单位对我做出的除名决定履行了那些程序,我从未见到过单位给我的除名通知。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我现住的房屋属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纠纷,不应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于2002年5月8日被该公司除名。并于2004年3月22日向朱宪中送达了《除名决定》。对此,朱宪中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和提出诉讼,双方间劳动关系已解除。朱宪中现所居住有限公司之房,虽交纳了房款,但该房未进行房改,产权仍登记在有限公司前身名下。因原、被告之间已无劳动关系,被告不应再享受原单位福利,故原告以所有权身份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腾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艰难抗争:不服裁决上诉中院2004年10月10日,朱宪中接到一审败诉的判决书后,怎么也想不通,他认为自己是建筑公司组建后首批进入公司的老工人,自己省吃俭用筹钱购买的是属于集资建造的福利住宅楼,从1995年入住至今,由大集体企业改制后的私企老板,为了达到他抢夺自己住房之目的,竟不择手段,借待岗之机将自己除名,还经公证处送达。一审法院判决限3个月腾房,这真是天大的冤枉。无奈中他只好求人为他代写上诉状。上诉到西安市中级法院。不料,该院于2004年11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工会出手:给予免费法律援助看到终审判决,朱宪中的精神几乎都要崩溃了,过去是生活无着落,如今眼见唯一的一套住房还要被夺去,难道这家企业真的要把人逼到风餐露宿的地步?
    然而,一个靠捡破烂度日孤苦伶仃的残疾人,自己没有文化不懂法且不说,单就是诉讼费用等对朱宪中来说都是天文数字,想打赢官司实在是太难了。在他万般无奈之中时,一个好心人给他指出了生路:“去工会请求法律援助。”2005年元月的一天,朱宪中带着满腹苦愁顶着刺骨寒风,来到西安市总工会痛诉了两次败诉的苦衷。工会信访接待人员看过资料后,认为私企老板诉朱腾房无理,两审法院判决不公。于是派出了富有诉讼经验的一位老同志无偿给他提供法律援助。
    这位老同志经和朱宪中交谈了解,翻阅有关资料,查找法律依据,很快为朱宪中代写了再审申诉状,递交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听证后,市中院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朱宪中接到裁定书后。一下子解除了他害怕房屋被强制执行的恐惧心理,看到了希望,也增强了要依法讨还公道的信心。法院公正判决:再审转败为诉2005年7月13日,西安市中院再次开庭,工会依旧为他免费提供了法律援助。
    法院经再审查明认为,朱宪中系原建筑公司职工,其符合当时购房条件,朱宪中缴纳了购房款并实际使用该房。朱宪中所购之房虽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同时也含有他在购房前十几年劳动的物化。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朱宪中对购买的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另外,朱宪中在当时购房时,并未有承诺购房后若离开单位愿交回此房的特别约定,故有限公司要求朱宪中腾房之诉,依法不予准许。据此再审撤销了市中院判决和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场经历了18个月,惊心烦恼的“腾房案”总算有了结果。苦恼人笑脸再现:原告申请再审被驳回
    谁知,时隔六年之久,这家建筑有限公司因不服(2005)西民再审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却于2011年3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当年西安市中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再审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腾房。
    这次,还是工会组织挺身而出,为被申请人朱宪中向省高院提供了答辩材料称: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维持胜诉判决。
    历经周折,今年5月22日,省高院终于下发了(2011)陕民审字第0010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书认为,朱宪中自1979年开始在股份公司的前身的建筑工程公司作瓦工,1995年分得该公司自建房屋一套。朱宪中分两次缴纳了房款并使用至今,该房屋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同时也含有朱宪中在购房前十几年劳动物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国务院(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认为朱宪对购买的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并驳回某有限公司要求朱宪中腾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该有限公司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法裁定驳回西安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诉。至此,朱宪中的房子彻底保住了。
    近日,记者在西安北郊一家企业的院子见到了靠给人看车维生的朱宪中。谈起自己经历的这一连串官司,他痛恨企业老板的无良,打心底里感谢法院主持正义,尤其感谢工会给予他无偿的法律援助,帮他打赢了官司。他从自己历时近八年的“房屋保卫战”中得出沉痛教训是,自己在2004年就已知被单位除名,但由于抱着“胳膊咋能拧过大腿”的放任自流态度,致使原本违法的除名决定,反因超时效造成被动,致使对方以此为由诉求腾房,深陷官司之中。
    为此,朱宪中请记者告诫有类似问题发生的职工朋友,当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如果自己弄不清楚时,就应尽快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大胆依法维权。
    本报首席记者郝振宇
    通讯员赵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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