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一样的活儿为啥不能拿一样的钱?”不可否认,同工不同酬如今已成为最让劳动者痛恨的不公现象,而滥用劳务派遣则是滋生它的温床。今年初,实施了近五年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首次修改,直指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并将在今年7月起实施。近日,笔者对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进行了调查,希望能在新法实施中,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促进作用。现象:同工却不能同酬派遣工遭遇不公平
“我到派遣公司连续工作4年了,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现在说精简岗位就不要我了!我觉得解约原因就是因为我是派遣工,且要求公司同工同酬。”近日,58岁的劳务派遣工李某向笔者讲述了他的经历。
李某告诉笔者,他是2009年4月17日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岗位是制冷工。今年3月,劳务公司通知他说,用工单位要精简岗位,所以公司和他的合同到期后就不再续签了。
对此,李某表示了怀疑:“因为制冷工人手不多,且这个岗位很重要,不会随便取消。他觉得解约的原因在于用工单位对他要求同工同酬有‘看法’。”
李某告诉笔者,作为派遣工他每个月的工资是2000元,而同岗位的非派遣人员每月工资都超过3000元。为此,他多次找到用工单位表示“应享受同工同酬待遇”,但这一要求同时遭到了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的拒绝。问题:劳务派遣节省成本劳动者权益难保障
除了工资上的差别,李某最不满的是,因为他是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不能加入工会组织,因此也与工会会员的各项福利“无缘”。比如,工会每年有体检,还有补充的医疗保险等,这些派遣工都没有。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像李某这样没能参加工会的派遣工并不在少数。一名劳务公司的人员向笔者透露,劳务派遣最大的优势就是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因此也无形中就消减了派遣工的权益保护,派遣工也参与用工单位的民主管理,但在权益保护上缺乏基本的话语权。此外,在入党、入团、评先、晋升等方面,派遣工也基本上不被列入考虑对象。
据北京市总工会201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北京30.2万人劳务派遣工中,加入工会组织的为13.46万人,入会率为45%。北京市总工会研究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许多劳务派遣单位根本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一些有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工非本单位职工,不吸收其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一些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劳务派遣工,也因工会经费的原因而在工会组织活动时享受待遇与正式工有差异。呼吁:辅助岗位如何界定需要配套实施细则
据了解,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用工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岗位的认定并不一定都能清晰明确。
因此有关人士认为,面对纷繁复杂的行业与各式各样的企业,如何明确界定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进而完成对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的认定,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按照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但是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如何规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如何制定具体比例,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建议:限制滥用劳务派遣建议保障制度落地
针对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该如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王天任律师建议,应加强“同工同酬”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用工的处罚力度,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的“收益”降到最低,保障“同工同酬”制度更好落地。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已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当被派遣工以此起诉用工单位时,常常遇到很多问题,诸如对于“同工”的确定,由于缺乏相关的认定细则,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很难对“同工不同酬”的事实作出认定,无法有效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关于“同酬”,目前立法也没有给予明确界定。
对此王律师建议,在新法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认定“同工”的具体标准,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赋予用工单位更多的责任义务。此外,在今后的立法和执法中,有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实际收入的监管,切实保障“同酬”的实现。(闵丹)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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