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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浙江省高院统一交通肇事执法标准
2009-08-27 19:52:5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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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杭州8月26日专电 (记者黄深钢)记者26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针对交通肇事案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浙江省高院率先出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并于8月21日开始执行。自此,浙江全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介绍说,浙江经济发达,车辆多。近年来,浙江每年因交通肇事致亡达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最近,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上半年仅杭州市因酒后驾车被拘留的有513人,其中醉酒驾驶312人,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丁卫强表示,这次浙江省高院专门出台统一意见,主要目的就是统一执法标准,对于“马路杀手”是否认定自首、适用缓刑,如何防止“以钱抵刑”等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在司法审判环节进行规范,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重点打击“醉驾”“飙车”等重大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有数据显示,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过去70%以上被浙江省法院系统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以上。这次,记者从《意见》中看到,为防止缓刑适用过多过滥,浙江省高院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醉驾”“飙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逃逸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浙江省高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意见》中对全省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据了解,以前许多案件是因为交通肇事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判处缓刑,撞死了人也不需坐牢。这次浙江省高院从严限制自首的认定,体现了从严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决心。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如能及时足额赔偿,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或其亲属。《意见》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明确规定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还可适用缓刑。

  但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从重处罚,以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

  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利益,《意见》还强调加强民事赔偿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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