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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山西规定民办学校须交风险保证金
2009-08-27 19:53: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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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黄泽雨) 几年前我国第一民办教育品牌——南洋国际学校轰然倒塌,人去楼空之后,许多学生家长以及受聘教师很是受伤,至今心有余悸。26日,我省出台《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并开始正式施行。今后,民办学校校方要在银行存入一定的风险金才能办学。这样即便学校消失了,但至少还有一笔风险保证金可以用来处理“后事”。

  民办学校所交的风险保证金仍属民办学校所有,其主要用途用于在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按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及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风险保证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在国家及省级贫困县举办的同类型民办学校可降低到10万元人民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非学历中等教育机构、初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审批时,要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后,按规定提取的最低风险保证金高于规定金额的,可不再提取。低于规定金额的,按规定逐年提取风险保证金。现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按规定的数额提取风险保证金。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应当在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设立专户。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民办学校办学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无遗留问题的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将风险保证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全额退还学校。如有遗留问题,在按法律规定程序解决遗留问题后,经审批机关批准,将风险保证金余额及利息退还学校。对未按规定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保证金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保证金。对拒不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保证金的,审批机关将向社会公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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