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薛生贵)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而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还需安装地下水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
《决定》明确,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采取注水开采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防止串层污染地下水。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项目。
《决定》规定,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在停止取水、施工或者勘探任务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决定》还对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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