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明确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5月28日,在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修订草案明确,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标准建设。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不得出具合格报告。修订草案补充完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等参建主体,在建设全过程中履行节能降碳的具体要求。
在关于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工作职责。完善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等规定。补充明确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在关于运行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补充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用能管理,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相关内容。明确新建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前、使用中,建设单位、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运行管理单位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规定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北方城市冬季清洁取暖等工作统筹推进。
在关于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方面,修订草案修改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及支持范围,新增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开展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还增加了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删去《条例》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胡睿琳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