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公告
5月7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其它咪达唑仑单方制剂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在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
这些药物的知识吧~
右美沙芬
右美沙芬,一般指氢溴酸右美沙芬类止咳药物。右美沙芬一旦超量服用,时间一长,容易成瘾。极端用药的情况下,服药者可能因为呼吸抑制而死亡。长期滥用的话会对大脑造成损伤、出现精神错乱。
因此,右美沙芬生活中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且滥用人群以青少年为主。在此之前,右美沙芬已经过从非处方药到处方药的监管升级。
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
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即药物成分中含有地芬诺酯)为肠炎治疗药,用于急慢性功能性腹泻及慢性肠炎。其主要成分地芬诺酯是一种无味的白色结晶性粉末,对肠道作用类似吗啡,通过抑制肠黏膜感受器,促进肠内水分的回吸收。配以抗胆碱药阿托品,协同加强对肠管蠕动的抑制作用。
地芬诺酯是哌替啶(杜冷丁)的衍生物,该成分为人工合成的阿片受体激动剂,属于苯基哌啶衍生物,是一种临床应用的合成镇痛药,具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具有解痉止痛作用,大剂量使用能给人带来欣快感,长期服用后可形成依赖。
纳呋拉啡
纳呋拉啡,在我国一般指盐酸纳呋拉啡口崩片,常用于改善血液透析患者的瘙痒症(仅限现有治疗疗效不理想的情况)。
盐酸纳呋拉啡的作用机制主要是激活阿片κ受体,从而抑制神经递质的释放,达到抑制痛觉信号传导的目的。临床试验发现,一些典型的κ受体激动剂会产生致幻、焦虑和镇静的不良反应。
氯卡色林
氯卡色林是一种口服有效的选择性5-羟色胺2C受体激动剂, 曾用于治疗肥胖症。但是它也会带来严重的身体不适,如头痛、头晕、疲劳、恶心、五羟色胺综合征(神经系统中五羟色胺功能亢进引起的一系列症状,包括焦虑、震颤、意识模糊等等,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等不良反应。
咪达唑仑
咪达唑仑是一种短效的苯二氮䓬类镇静催眠药,主要用于治疗失眠,亦可在外科手术或诊断检查前诱导睡眠使用,可提高麻醉剂的镇痛效果。
该药品主要通过与加强中枢抑制性神经递质y-氨基丁酸(GABA)的功能,产生中枢抑制效应,发挥催眠和镇静作用。此外,该药品还具有抗焦虑、抗惊厥和肌肉松弛作用。
长期使用此药物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包括精神异常(意识模糊状态,情绪异常)、抑郁(原有的抑郁症状可能会在用药物期间复发,老年人更易发生这类反应)、生理依赖性(停药可能产生戒断症状反弹现象,包括反弹性失眠、情绪变化、焦虑和躁动),也可能产生心理依赖性。
此外,6月16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新增列管溴啡等4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是“药”是“毒”,一线之隔
药品与毒品往往只有剂量的差别
那如何避免药物滥用带来的危害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麻精药品有哪些?
我国对麻精药品实行严格的目录管制,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也多次调整麻精药品管理目录并发文公告。临床常见的麻精药品常用于镇痛、镇静安眠、镇咳、多动症等疾病治疗。
医疗用途
常见药品
滥用麻精药品有哪些危害?
麻精药品具有潜在的药物依赖性,使用得当能够解除病痛,若滥用或者非医疗目的的使用,容易产生身体和精神的依赖,既危害使用者身心健康,又扰乱社会安定。
1.影响身体健康
麻精药品会产生强烈的身体依赖性,一旦停止,使用者会产生多种不良反应,包括失眠多梦、急躁不安等,最严重的是猝死。
2.影响心理健康
滥用麻精药品,会破坏人体的高级神经组织,引起人的精神心理异常、智力下降,导致人的性情大变,扭曲了人的人格,最终导致心理变态或精神失常。
3.诱发犯罪
麻醉、精神药品的滥用不仅挥霍掉大量的社会财富,还会导致无数家庭破裂,甚至引发各种违法犯罪,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如何防范麻精药品滥用?
滥用问题,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对麻精药品提高警觉,积极参与学习有关防范滥用麻精药品的知识教育,教导青少年正确理解和使用药物。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都应该共同努力,防止这种潜在的危机在校园中蔓延。
1.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必须谨遵医嘱,自己的药不要随意给他人使用,不要擅自增减药品剂量,也不要擅自混合用药,避免产生依赖,形成毒品危害。如果在使用麻精药品,停药后产生兴奋、失眠、强烈心理渴求和强迫性觅药行为,请及时就医。
2.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行业的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加强药品管理与监管,确保麻精药品安全合法合理的使用,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遵守相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来源:西安禁毒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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