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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站前分局、黑河分局、洪庆分局、航天分局、地铁分局、浐灞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以及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经开大队、曲江大队、港务浐灞大队、高速公路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管辖。
二、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碑林分局、莲湖分局、雁塔分局、灞桥分局、未央分局、阎良分局、临潼分局、长安分局、高陵分局、鄠邑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管辖。
三、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大队、碑林大队、莲湖大队、雁塔大队、灞桥大队、未央大队、长安大队,以及以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警大队、临潼分局交警大队、高陵分局交警大队、鄠邑分局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管辖。以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新城区政府管辖。
四、以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西咸新区管委会管辖。
五、除西安市公安局外,对其他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区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管辖。
六、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调整变化的,以调整变化后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管辖。
2024年7月31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原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8月1日之后受理的案件管辖按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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