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记者 郝佳伟)9月7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近日联合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管理。
《办法》明确,考核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总分12分,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累加记分。适用范围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配备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露天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计分情形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了4个等级的一次性考核记分标准。
《办法》强调,考核记分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进行。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记分台账,每季度公告1次记分结果;对1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12分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责成其在1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对1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9分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实施通报批评、约谈警示。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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