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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一泡狗尿两场官司四份裁判
2009-10-15 01:25:4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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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岁的袁女士退休后在家养养花草,抱抱孙子,清闲自在。2006年5月一天早晨,一只小狗跑到她家门口撒尿,袁女士生气地说: “妈的,谁的狗尿到这里,让我踩了一脚!”王女士认为她骂狗欺主,与袁争吵,进而厮打。袁挨打后,打电话“110”报警。医院诊断:袁女士左眼球钝挫伤,视网膜震荡,四肢及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并淤血。袁女士是急性子,多次去派出所催问。民警说工作很忙,正在调查。过了一个多月,袁女士等不及了,开始提意见。她引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说办案期限不得超过30日,问民警自己挨打的事多少天能办结。民警避而不答。她给公安分局领导写信,6页4000字,摘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条文,反映派出所民警办案不公正、不作为。分局领导把信批转派出所,派出所不敢怠慢,于7月28日作出两份处罚决定,以双方厮打为由,对王女士罚款200元,对袁女士罚款100元。两人都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分局经过复议维持派出所的处罚决定,袁女士仍然不服。
    袁女士挨打后,看伤花了不少钱,而王女士不愿赔偿,袁女士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王女士告上法庭。王女士辩解称: “原告骂我,冲上来打我,我并未打原告,不同意赔偿。”法官在调查中认为,王女士在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已经承认 “我个子比她高,用手拽她的头发,将她拽倒在地”;袁女士的病历和10张伤情照片也是铁证。随后,法院认定王女士殴打袁女士,判决其赔偿袁女士医疗、误工等费用1455元。王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时,王女士又申请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至此,袁女士申请法院执行,收到法院转交的赔偿金1455元。
    袁女士挨了打,又被派出所罚款100元,心中有气。她收到公安分局2006年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治安处罚决定,袁女士的老伴韩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区法院开庭审理,12月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袁女士的诉讼请求。袁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在审理时,双方辩论十分激烈。
    韩: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才能处罚。袁没有打人,为什么被处罚?”公安: “袁厮拉了她人。”韩:“厮拉和殴打是不是一回事?”公安: “是一回事。”韩: “既然是一回事,法律为什么不规定厮拉他人应受处罚,而规定殴打他人才受处罚?”公安人员笑而不答。老韩还指出养狗证发证日期被刮掉;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不得超过30日,派出所办案期限83天,超过53天。派出所的代理人笑着说: “你太认真了。”
    庭审结束后,老两口自我感觉不错。不几日,收到公安分局的决定书,公安分局主动撤销了派出所对袁女士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撤销2006年0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官好言相劝:你不服罚款决定,打了一年官司,现在目的达到了,撤诉吧。袁女士不同意,老韩认为,公安分局不是以认定事实错误撤销处罚的,而是以“避免群众上访”为由撤销处罚决定的,对此结论,他们不能接受,因此不撤诉。法官劝说不动,便下达了行政判决,驳回袁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袁女士拿着 《治安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 《行政判决书》,到处咨询。有的人看后,觉得很有意思: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已经被公安分局撤销,区法院判决维持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市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两份判决维持的是已经不存在的治安处罚决定。袁女士和老韩认为,两份判决把厮拉等同于殴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老两口决定继续申诉,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有人问: “为了一件小事,打了两场官司,你累不累,值不值?”袁女士说: “为了让公安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再打两场官司,也值!” (张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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