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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2005年底前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将补发养老金
2011-11-02 02:02:4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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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计生委、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省上有关政策下发了《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2005年底前企业退休(包括退职,下同)人员一次性补发5%养老金。哪些企业、哪些人员可以领取?据介绍,此次补发的企业范围为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领取人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依据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优待证、独生子女证,下同)、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统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补发标准:补发月养老金的5%,月标准为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明确的200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5元)的百分之五(即31.25元/月),补发月数为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至2009年6月,补发金额为补发月标准乘以补发月数。比如刘女士2004年退休,符合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标准,且属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如果她从2004年退休到2009年6月,总共有60个月,那么,她可以一次性领取31.25×60=1875元。
    据介绍,此次补发渠道有两种,一种由企业直接补发,一种方式为财政补助。
    企业补发:经营正常的企业,此次一次性补发的费用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并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责审核和直接补发。
    财政补助:对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补发5%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是指已实施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且没有后续企业或者后续企业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含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2009年严重亏损或已停产、半停产,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长期拖欠工资的企业。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个人资格认定表,由企业或其主管单位进行初步认定,经原发证机关或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
    经营正常的企业,由企业发放。困难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企业上报后,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一次性补发。
    以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经原发证机关或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汇总后,经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最后,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周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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