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因查询并公布林生斌飞行记录,导演刘信达被判侵犯隐私权。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获悉,9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认为,刘信达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
▲林生斌
刘信达上诉:
涉及公共事件,系正当舆论监督
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事件”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有声音称“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当时向媒体称,案发当日凌晨,他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
导演、作家刘信达长期关注此案,对林生斌的上述言论持怀疑态度。2021年9月,刘信达向多家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的出行记录后称,未发现其在2017年6月存在飞行记录。之后,他将查询林生斌飞行记录的通话录音发布在微博上。
2022年5月,林生斌将刘信达、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刘信达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
刘信达上诉时称,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些秘密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泄露该秘密会对当事人造成危害,因此法律会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解决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一旦危害了社会利益,个人隐私就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刘信达称,林生斌当时的出行记录与重大刑事案件有关,不属于个人隐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刘信达已向林生斌公开道歉
9月10日,刘信达告诉红星新闻,当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经审查,首先,在案证据显示刘信达在未经授权、未征得林生斌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使用林生斌的身份信息,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事实的方法,获取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期间乘坐东方航空公司航班的信息,故刘信达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
其次,在案证据还显示,刘信达将上述信息发布在公共网络平台供不特定人对林生斌进行讨论、评价,即便林生斌为公众人物,其个人行程信息亦不当然具有公众利益属性,公民的行踪信息隐含着私生活秘密,且刘信达公开的行程信息的时间段远超热点事件关注的时间段,故刘信达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刘信达的行为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刘信达所提出行信息既是涉及林生斌是否涉嫌重大犯罪的证据,也是重要的刑事侦查线索的上诉意见,鉴于有权机关已就刑事犯罪事实作出相应认定,且上述意见不是刘信达获取并公开林生斌个人信息的法定免责事由,故对刘信达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10日晚,刘信达对红星新闻表示,尽管不认同二审判决结果,但出于对法院生效判决的尊重,他已在微博上向林生斌作出公开道歉。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9月10日晚10点43分,刘信达在其粉丝超百万的微博账号上发布了该道歉声明。声明中,刘信达再次强调,自己是出于对法院判决的尊重,不得已公开道歉。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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