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2009年度,我省将斥资600万元,用于全省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人员。
据悉,目前,我省已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80%以上的县 (区)在乡 (镇)、街道办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老龄办等也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 (站),基本形成了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作网络。2008年全省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42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9338.16万元,同时在加强经费保障、实现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方面实现了突破。
省司法厅厅长路志强表示,法律援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也是我国司法建设的必要支持。法律援助是免费服务,不仅不能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还必须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必要的办案补贴。本报实习生 孙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