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工伤处理程序的复杂性、长期性备受社会批评,这一制度在设计上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立法宗旨。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据称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比如行政复议不再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等。
但也有专业人士指出,尽管征求意见稿对工伤的具体处理环节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对于简化工伤处理程序的改革并不彻底,应当进一步从根本上简化工伤维权程序。
工伤维权案最长竟耗时7年
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从工作站这几年接待案件的情况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约29%。
根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完全按照法律程序办结的150多个工伤维
权案件的统计,平均每件需要耗时约
15个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
中心主任黄乐平透露,他们办理的案
件中最长的一件耗时7年,在工伤职
工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情况
下,一般需要耗时1年以上。
条例设定维权程序仍嫌繁琐
“实际上,对于工伤劳动者来说,
工伤认定程序和工伤索赔程序都很
繁琐,征求意见稿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劳动能力鉴定——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执行’这一漫长的程序,只是在某一两个具体的程序中进行优化。从简化后的程序来看,并没有实际减轻工伤职工的诉讼劳累。”黄乐平认为。
据分析,从条例修改来看,最能够起到简化程序作用的是行政复议不再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的规定。
时福茂算过一笔账,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法定赔偿义务,就意味着受伤劳动者必须要走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索赔三个阶段。所有程序都走一遍,需要3年多时间;如果有延长,则可能会延长至6年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简化结果,有可能节省行政复议的时间,在3年多的基础上大约只能节省4个多月。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欣华指出,该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达到缩短劳动者维权程序的目的。“如果是因劳动者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导致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案法院也无权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劳动者仍然必须先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还需要到法院诉讼。”
对于条例修改稿中的另一个简化程序的亮点: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制度。时福茂认为,对于无良老板来说,他们是不会主动报告的。因为有的根本就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不承认是工伤。
工伤与劳动关系应一并认定
实际上,对于提高工伤案件的处理效率,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比如对工伤事故发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协助调查的责任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工伤维权程序并未得到根本简化。
工伤维权程序复杂,原因是多方面的。据于欣华介绍,劳动争议“先裁后审”体制也决定了劳动争议(包括工伤认定)要比一般的民事纠纷耗时更长。尽管专家认为,简化工伤维权程序是一个“系统工程”,但还是就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于欣华、黄乐平、时福茂等工伤保险专家建议增加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一并认定,对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减少劳动仲裁部门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所耗费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刘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