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要想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就要用好证据
2009-08-03 09:01:22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规避劳动关系争议的赔偿,一些用人单位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上又耍新招术,给职工维权设置障碍,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
                                     要想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就要用好证据
    目前在不少地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都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密不可分。为规避劳动关系争议的赔偿,给劳动者维权制造障碍,一些用人单位可谓绞尽了脑汁……
    早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针对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关系的“招术”,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只要劳动者一方有证据证明:在用人单位经营时间、经营地点,按照其劳动管理要求,提供了其业务范围内的劳动,且双方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条件,用人单位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在“事实劳动关系”上又有了新“招术”,这让许多劳动者很是无奈。记者近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承办了大量劳动争议援助案的郭兴昌律师就此进行了探讨。郭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尽管这些“招术”不断花样翻新,但职工只要善于利用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利用对方证据证明自己
    大学毕业的北京女孩王娜、马佳,到北京一家担保公司工作,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家公司别出心裁,只与王娜、马佳签订了业务委托合同。不久,当王娜和伙伴们就公司应缴纳社会保险等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时,公司居然以“委托合同”为据,竭尽全力否认双方有劳动关系,是民事委托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公司负责人打算通过这种手段,逃避应为职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滑稽的是,这家公司还煞有介事地状告王娜等几位员工,称:他们打劳动仲裁是对民事委托合同的违约。后经终审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就表明法院认定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职工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后来,公司又想出一招,借口因此负担过重,请求法院批准破产。这也被法院识破,不予批准。
    针对该公司这种不正当手段,郭律师指出:该公司不断用各种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义务,恰恰证明职工诉求是正当的。“委托合同”在客观上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委托合同”规定了职工的工作任务,出勤情况等,起到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的作用。因此,职工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利用对方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注意保留招工广告
    来自河北省的大学生郭红、甘肃省的大学生郝嘉等,到北京一家从事国学研究和幼儿教育研发的企业工作,这家企业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当几名大学生为社会保险等依法维权时,该企业以其下属部门某经理签订的所谓 “联营协议书”为据,非要把劳动者论证成该部门经理的个人雇工。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位部门经理甘当“雇主”,竟然要求把郭红等几位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置换成与自己的“雇佣关系”。他在劳动仲裁庭上表示,职工都是他招来的,因此,都是他个人的雇工。但劳动部门查明,企业刊登的招工广告等信息,都未注明系部门经理个人雇工,因此辩解理由不成立,企业和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事表明,招工广告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之一。对此,郭律师提醒广大求职者,当你被用人单位聘用时,要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的招工广告。
    多名工友可当证人
    来自陕西省的农民工小周,2006年与北京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一直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几天,这家公司忽然通知员工限期到指定地点签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于是,他赶到公司指定地点,与工友们一起在未加盖公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之后,该公司以加盖公章为由把签了名的合同收了起来。
    半年后,这家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关系。于是,小周提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庭庭审时,这家公司居然变魔术般拿出了加盖北京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并以此为据,辩称小周的劳动关系早在2007年底起就与公司无关了。
    后来,小周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重新提起另案劳动争议。同时,许多工友为他作证,证明他们当时签的是空白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庭和法院两次依法审理,认定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空白合同让职工签字是违法行为。因为,有许多职工都证明当时签的是空白劳动合同。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郭兴昌律师指出,继《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这是立法机关结合我国国情,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出发,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但是,某些用人单位出于维护资本利益的考虑,竭尽全力要把劳动关系演变成“委托合同关系”,或置换成“雇佣关系”,或千方百计钻现行法律的空子,借以规避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对此,郭律师告诫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法治化的渐进过程中,劳动者更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比如,买几本劳动法律方面的书,认认真真地学习一下。
    对那些至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注意收集和保留一切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的工作证、出入证、招工表等,这些都可以作为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
    郭律师说,只要劳动者注意收集保留这些原始证据,某些用人单位一厢情愿的“招术”再高明,也难逃法律天平的检验。
    郭律师还提醒说,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看清楚用人单位的名称,要求对方加盖核对无误的公章后再签名。如果用人单位的名称准确无误,却以种种理由不及时加盖公章,则应当在合同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破解某些用人单位 “瞒天过海”的招术。 (丁国元)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