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务派遣“繁荣”背后
2009-04-01 09:33:41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一些研究劳动关系的专家曾经预言,从此之后,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将会大面积的消失。因为新法规范了劳务派遣,压缩了所谓的利润空间。
    现如今, 《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零三个月,搞劳务派遣的公司不但没有大面积的消失,反而有井喷之势。相反,劳动者如履薄冰,不知道自己哪天就被派遣了。劳务派遣现象种种
    2008年年初,西安某客运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封面写着 “劳动合同”四个字,但内容确是劳务派遣的内容,时间是两年。公司员工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劳务派遣公司,也不明白为什么原来工作十几年的员工一下子就变成了劳务派遣工。该客运公司中有三名员工拒绝签订新 “劳动合同”,结果被公司辞退了。现在双方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
    樊某于1993年被西安市某银行下属支行聘为保洁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7年10月,该支行要求樊某重新签订合同,所签的合同中聘用方由该支行变成另一家新公司,樊某却仍然在原来的单位干保洁员,新公司开始给樊某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07年12月,该支行要求樊某写辞职书。2008年7月底,在与新公司的一年合同期还没有到的时候,该支行又让樊某和另一家小私营保洁公司签订合同,而原工作岗位仍然没有变。
    李某原来在某国企材料公司上班,工龄7年。2007年12月30日,材料公司让其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的甲方由材料公司变成了另外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合同期限到2008年12月29日,而派遣协议上的派遣期限也是到2008年12月29日,李某的工作岗位没有改变。2008年5月份,李某与材料公司因为待遇发生争议,几天之后,有公司其他员工对李某说, “还是老老实实的吧,要不然公司辞退你,你还领不到经济补偿。”2008年12月29日,派遣合同结束之后,公司没有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繁荣”背后
    以上几个案例中,首先暴露出的问题是它割裂了劳动者的连续工龄,将劳动者原来的工龄归零,使劳动者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要求经济补偿金时陷于被动。其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经常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李某的案例中,李某与材料公司的正式员工处于同样的岗位,干的是同样的活,但是待遇却有很大的差别,李某正是对此事不满才与公司发生的争议。再次,派遣工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让你重新签订合同就得签订合同,让你老实就得老实,否则工作难保。除非劳动者诉诸司法,否则,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实施 “逆向派遣”,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导致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数量远超过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曾经对 “三性”进行了解释,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该条款未保留,导致实践中适用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发生困难。
    劳务派遣暴露出来的问题中,尤其是关于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解释问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呼吁尽快制定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以规范这一内容。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尚元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超出立法者、学界的预想,呈现出异常的 “繁荣”景象,首先在于利益驱动。劳务派遣经营机构,从经营人力中获取了相应的利润,这种无须多少投资、无须建厂房、无须买设备、无须出产品,仅仅需要公关和联络的行业,对于经营者而言属于无本获利或少本多利的行业。因此,利益驱动部分经营者将视角转向该领域。此外,劳务派遣的简捷用人方式使传统雇主认识到劳动力亦可融动——“融劳”,使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动者不属于本企业员工。这些劳动力既能一如既往地提供劳动,又不需要直接考虑他们的吃喝拉撒。
    其次免除了劳动法义务。对于传统雇主而言,原本属于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如工资及相关福利的发放、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法定义务即可免除。
    再次劳务派遣的 “繁荣”,其中违法成本的低廉是根本,以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本属相对安全的保障措施,但是,连带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范畴,换言之,属于经济赔偿范畴尚存在此等责任,公法上并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连带赔偿责任范围的不确定使法律实施的操作性亦蒙上阴影。用工单位明知将承担连带责任而一如既往,显然,连带责任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
    从其他视角分析,目前,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几乎为零,社会对于劳务派遣机构滥行派遣制度、实际用工单位滥用派遣工都没有相应的社会道德评价机制,社会政治治理范畴亦未将其纳入考量的视野,即政治层面尚未考量该问题。如此低廉的成本是该行业奇异 “繁荣”的重要原因。本报记者 马海东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