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始末
2007-08-13 14:09:18来源:
分享到:
  字体:【
编者的话被誉为 “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在省高院终于落下帷幕。法院终审裁定,刑事部分维持一审判决,即裴国良获刑3年。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则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开始执行。
    本报在这起案件画上句号后又一次报道此案,目的在于希望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能从西重所艰难维权的历程中获得教训,避免因知识产权被盗惨重损失的再次发生。
    2007年的春天到来之际,当陕西省高院的终审胜诉喜讯传来时,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这个有着50年历史的国家重点综合性科研开发类研究所大院显得异常平静。
    没有想象中的欢呼和激动,全所上下有的只是沉重和无奈。
投标连连败北:源于商业秘密被窃
    2003年5月,一个偶然的发现打破了西重所的平静,同时也掀开了这起案件的盖头。
    “我们在西安某机械厂发现两套板坯连铸机。与我们所为凌源钢铁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凌钢’)设计的2号板坯连铸机极为相似,委托加工制造单位却是中冶连铸公司。”一位对此案知情的人士回忆说。
    此事引起了西重所领导的高度重视。怀疑重点很快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西重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此人于2002年12月与西重所解除劳动合同。其时,裴的身份是中冶连铸公司副总工程师。
    然而,当西重所监察室主任在武汉见到裴国良时,裴矢口否认自己盗用了原单位的图纸,对西重所要求其交还图纸拷贝更是置之不理。这次谈话最终不欢而散。
    2003年7月,酒泉钢铁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 “酒钢”)连铸机项目招标。西重所、北京钢铁设计院、中冶连铸公司三家单位参与了投标。在这次工程招标会上,西重所的参会人员发现了裴国良。此时,裴是中冶连铸公司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西重所、北京钢铁设计院分别以1.4亿元、1.2亿元投标,而中冶连铸公司仅出价8900万元,结果中冶连铸公司中标。西重所最终败北。
    这次招投标的经过坚定了西重所要追究其图纸下落的决心。在西重所看来,中冶连铸公司能以如此低的价格参与投标,一定是免费用了自己的图纸。如果不及时把流失的图纸找回来,他们的损失将更大。这次招投标仅仅还是个开端。
    于是,西重所立即派人跟西安某厂联系,希望能够调取其为中冶连铸公司生产的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图纸。没想到对方毫不犹豫地就回绝了。此后,尽管西重所多方与该厂沟通,对方始终不松口。
    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图纸是西重所在我国第一套百万吨级连铸成套装备技术基础上,历经20余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自主开发完成的,涉及图纸近万张,是西重所几代科技工作者智慧和汗水的结晶。取不到证据,难道让国家财产就这样白白流失?
    2003年7月,西重所到西安市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图纸被盗,损失惨重。西安公安介入:攻克重重关隘
    2003年7月,警方获悉,裴国良正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代表中冶连铸公司与酒泉钢铁集团进行合同项目谈判,遂赶往嘉峪关市。然而,当西安警方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匆匆赶到谈判会场时,得知裴国良在接到一个神秘电话后已先一步离开了谈判会场,去向不明。西安警方无功而返。
    此后,西安警方多次到武汉传唤裴国良,始终不见其踪影。西安警方只好转而从被盗的图纸入手。从2003年7月开始,此后近1年的时间里,警方辗转山东、四川、大连、上海、甘肃等地,调集涉案图纸。
    警方的那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每到一地取证,都是几名侦查人员在当地连续工作六至七天,向有作证义务的企业负责人反复讲解关于作证义务的法律规定,并多方做工作,但大多一无所获。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拒不作证应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的规定。面对这种情况,他们往往很无奈。
    在调查取证屡屡陷入困局的情况下,警方又获悉,裴国良持有合法护照,有随时离境的可能。为防止裴国良因公或因私出境,2004年4月20日,警方迅速对其做出了实施 “边控”措施的决定。
    2004年5月17日,裴国良在北京国际机场被北京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扣留,随后连同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一道被移交至西安警方。其时,他与中冶连铸公司的同事一道,正准备前往欧洲。5月21日,西安警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对裴国良实施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在西安警方的讯问下,裴国良逐步交待了“图纸被盗事件”的来龙去脉。
    据裴国良供述,2001年的一天,他在自己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一张光盘,上面有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图纸,就将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回家后,他又将这些图纸复制到一个移动硬盘中。
    2002年8月,他加盟中冶连铸公司并担任副总工程师。2002年9月,中冶连铸公司与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制造合同,规格与凌钢的设计基本相同,总价为7296万元。他便将移动硬盘中保存的西重所的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图纸传到中冶连铸公司的局域网上,作为参考图纸。中冶连铸公司的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四川川威项目的设计。后又将四川川威的设计图纸复制,用于山东某钢铁有限公司的项目。风云突变:被告工程师当庭翻供
    裴国良的供述在警方接下来的调查中得到印证。中冶连铸公司参与四川川威和山东某项目的负责人及其设计人员均证实,四川川威的项目是中冶连铸公司的第一个板坯连铸机合同,他们在参与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参考了公司局域网上的西重所的设计图纸,有些人员是第一次接触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对数据的计算都不会,只是在西重所的原图上将数据进行部分改动,有的是将西重所的几张图纸拚到一起变成一张大图。山东的项目只是将四川川威项目的图纸复印了一套。
    与此同时,警方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采用法律手段从西安某厂调取的中冶连铸公司设计的连铸机图纸和西重所的连铸机图纸进行了鉴定。专家在对1069份图纸逐一进行比对之后认为:完全相同的图纸558份,占52.2%;结构相同、标注的尺寸有小变化的图纸383份,占35.8%;结构和尺寸都有小变化的图纸128份,占12%;不相同的图纸无。鉴定结论是:从装备图和零件图所表现的结构功能来看两者无本质区别。
    至此,这起跨越多个省市的商业秘密侵权大案初露端倪。2004年10月8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裴国良被依法逮捕。
    几乎没有单位和当事人愿意出面作证,警方只调取到了一百多张与本案相关的图纸。而图纸被盗给西重所造成的损失多少同样让警方头疼。
    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能够创造财富的技术信息,属于无形资产,它被侵犯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通常表现为权利人实现利益和预期的合理利益的丧失。如市场的份额被削减,竞争力减弱等。而这些损失中往往包含着许多非物质性的损害,其价值量是不特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西重所提出,可对其研制板坯连铸技术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于是,通过陕西法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西重所用于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的研发费用为2800万元。警方采纳了这一数字。
    2005年5月,侦查期限已满,警方只得以现有证据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2005年8月,检察院以裴国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检察机关认为,裴的行为只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仅限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泄漏造成的损失148万元。尽管如此,西重所还是坚持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裴国良和中冶连铸公司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2800万元。
    2005年11月15日和2006年1月20日,西安中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对这起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裴国良当场翻供。他为自己辩解说,起诉书指控其盗窃西重所图纸的事实有误,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图纸是他利用业余时间在家中设计的。至于他在警方侦查期间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因为其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身体不适造成的。
法院判决:引发争议耐人寻味
    在西安市中级法院的庭审中,裴国良的翻供最终在法庭上未能站得住脚。然而,西重所图纸被盗所遭受的损失数额的计算问题则成了法庭激辩的焦点。
    裴的辩护人当场就提出,以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被侵犯就推定西重所的全部板坯连铸技术都被侵犯,进而要求赔偿全部研发费用显系不当。他解释说,这个案件涉及的仅仅是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该技术只是西重所整个板坯连铸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明眼人都能看得出,被盗的图纸绝对不止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图纸,但是无论是控方还是西重厂都拿不出其他图纸来。损失数额的计算使西重所陷入尴尬。
    在咨询律师后,西重所得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为了拿出让对方信服的证据,西重所的代理人专门赶赴北京,请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的专家就板坯连铸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的平均销售利润进行了评估。
    经过专家评估,板坯连铸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的平均销售利润为12%。根据这一数字,参照中冶连铸公司和四川川威以及山东泰山签订的两份合同的金额,西重厂计算出按中冶连铸公司获得的利润为1782万元。1782万元的损失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同时也创造了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最高记录。
    也正是1782万元的赔偿额,使西安中院的一审判决在法律圈引发了一场论战。
    2006年3月11日,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多名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和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家对本案进行研讨。
    专家们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发布的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并不对所有刑事案件都会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而只对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和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案刑事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问题,既不是因人身权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也不是因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因此,西安市中院不应当受理和审理西重所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尽管也有学者表达不同看法,对西安中院的判决持赞成态度,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本身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毕竟占少数。在这场争论中,针对法院判决,反对者的声音显然高过赞成者的声音。
    西安市中院宣判后,便被告三方均不服,上诉到省高院。最终省高院维持了中院的判决。
    历时三年,西重所在这场知识产权保卫战中最终取得了胜利。但是,西重所所走过的这条维权之路充满了坎坷和荆棘。本报记者 郝振宇相关链接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