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在今年6月下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了“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规定夫妻一方对家庭做出特别贡献的,在离婚时具有经济补偿请求权,以体现家庭生活中的性别平等原则,且没有其他条件限制,这是《修正案(草案)》中在对广大妇女财产权益保护方面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跨越,在广大妇女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很多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和子女,协助丈夫工作,而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夫妻财产也多由男方管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有抚养的义务,旦离婚,夫妻关系就不复存在,丈夫对妻子的抚养义务也随之解除。妇女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但却可以因离婚而陷入贫困,此现象在农村妇女、城市贫困妇女、老年妇女中较普遍。
省妇联从事多年妇女维权工作的杨爱民说,《修正案草案》本着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将广大妇女的家务劳动和默默奉献在离婚时转化为适当的物质补偿,规定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对保护妇女权益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更能体现性别平等,更具有人性化理念和可操作性。按《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若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对家庭尽义务较多,若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法律就无法介入和支持。而在我国,大多数家庭在婚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几乎没有,因此,妇女在离婚时提出的“家务劳动经济赔偿”经常成为一纸空文。而《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打破了《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局限,弥补了《婚姻法》关于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漏洞,摒抛弃了家务劳动赔偿的条件和前提,而直接进入了“有权提出赔偿”的实质,这是对女性婚姻期间家务劳动价值化并承认其价值化的法律性的跨跃。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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