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苏姓读者反映因自己向单位领导提了合理化建议而以“违反劳动纪律”的名义被调离原岗位,工资也由原来的5000元降为1500元。当时,单位为他设定了一年的考察期。一年后,再根据其表现安排工作。如今,时间已过了一年,单位依然没有重新为其安排工作,工资也一直被苛扣。
这位读者曾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均被以超过60天诉讼时效为由而驳回,起诉至法院也是同样的结果。为此,他希望报社能给予他帮助。
接到这位读者的电话后,记者与上海沪一律师事务所的王乾恩律师取得了联系。王律师根据他的情况给予以下的答复。王律师认为,如果情况属实,首先单位的领导不应以违反劳动纪律来处理这位员工,这显然有挟私报复之嫌,也证明这种领导气度太小,太漠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风如蔓延开,社会影响是恶劣的。
但是《劳动法》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确实系60天,这与10年前立法时的社会背景有一定的联系。但时至今日,随着今天私营企业愈来愈多,60天的诉讼时效,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个极大的障碍。例如,有些企业拖欠工资超过60天是很普遍的现象,很多劳动者不知有此规定,或者因客观原因(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敢提出等)60天内根本无法行使权利等。如按60天诉讼时效,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针对这位读者的情况,王律师认为需要考虑运用诉讼技巧来解决。王律师建议读者不妨采用按照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不当得利这一民法通则的规定到法院去起诉,这种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因已向法院起诉过,行使过权利,时效至今尚未超过。■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