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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违纪借款协议岂能取消股东身份    洛南鑫丰公司24名股东身份“消失”之谜
2005-06-06 00:29:4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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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据此可以推知:除非股东转让或赠与出资,否则其股东身份不会消失。然而,洛南县鑫丰公司的36名股东中,有24名竟因一纸违纪的借款协议而蹊跷地被“取消”了他们的股东身份。日前,洛南县鑫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丢失了身份”的股东向本报投诉称,鑫丰公司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取消了包括2名董事在内的24名股东的股东身份,而洛南县工商局3次违反国家《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鑫丰公司进行变更登记,严重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违规借款:
                                         股东丢了身份
  
接到投诉后记者前往洛南对此事进行采访。据鑫丰公司第一、第二届董事陈敏及部分原股东告诉记者,他们24人被取消股东身份与2000年12月公司向股东的一次违纪借款有关:2000年12月20日,公司董事长魏某召开有部分董事及股东代表参加的会议,主动提出由公司组织部分资金,借给每名股东4000元,解决股东经营和创收资金困难问题,借款期限是7年,条件是股东以出资的股金作抵押(3000元)。当时,公司与每一名股东都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是这样约定的:“借款用以补充经营和个人创收流动资金,盈利解决个人养老金等费用。借款期限暂定为7年(如有变化以公司通知为准)。此借款乙方用本人在公司的全部出资入股作抵押,用每年分红、奖金等偿还。否则,甲方从乙方股金中扣除,扣除后不足者乙方限期偿还,乙方出资入股不足3000元以上者,其股东身份自行消失。”到2002年上半年,因有人举报借款有违法问题,洛南县公安局经侦队调查后认为借款行为违纪不违法(指未违反刑法)未立案,但责成公司收回此借款。于是,从2002年4月5日至2002年7月9日,该公司先后多次向股东清收借款。清收中只有12人如期归还了借款,其余24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归还。直到两年后,2004年10月,这些没有按期还款的24名股东突然获悉,公司董事长魏某于2004年2月20日主持召开的由12名已还款股东参加的股东会议决定,对包括2名董事在内的24名没有还款的股东取消其股东身份,决议形成后,公司将他们24名股东的身份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变更登记中取消。随后,该公司又吸收9名社会自然人入股,在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前,包括董事长在内的部分股东将他们所持股份高价转让出去,由社会人控股该公司,原董事长魏某退出董事会,不再担任董事长。洛南市工商局又一次为该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将其合法化。
  据这些股东介绍,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表决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由代表公司股份总额2/3以上的股东组成,如有表决事项,必须由具有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为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董事2人,必须经过至少2名董事提议才能召开董事会。而在去年10月,2名董事就已经被取消了股东身份,由董事长魏某一人召开只有1/3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将2/3的股东身份取消。由于县工商局2次提供非法变更登记,造成鑫丰公司在短短几个月内由企业职工平均持股、民主表决变为由社会人员控股的企业。这一变化的结果,使原36名发起股东中绝大多数股东的权益被严重非法侵犯,只有少数几名股东从中获利。
  这些股东还告诉记者,鑫丰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等零售业为主的企业。原供销商场改制后,鑫丰公司接收了供销商场的经营场地等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36名职工出资组建鑫丰公司的目的就是想为自己搭建一个就业平台,所以,大部分股东都在公司租赁柜台从事小本经营。由于鑫丰公司的经营场地位于洛南县城黄金地段,其地理位置令人垂涎,因此,如果他们讨不回自己的股东身份,那么,下一步有可能就会面临被逐出经营场地而成为社会失业人员的威胁。
联合调查:
                                           股东提出质疑
  24名股东得知自己的股东身份被取消后,从2004年10月开始,多次向该县有关部门投诉,引起县政府的重视。2004年11月,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县供销社牵头,抽调工商局、法制办、经贸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鑫丰公司部分股东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为此,记者走访了洛南县供销社主任、县政府联合调查组组长陈西平。陈主任向记者简要介绍了调查组调查的情况:洛南县鑫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县体改委(1998)011号文件批准,于1998年6月11日注册的由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由36名股东出资,每股3000元。2004年2月20日,公司以24名股东借款4000元未偿还为由,取消其股东身份,变更后由12名股东组成。2004年5月16日,有6名股东向企业外社会自然人转让股份9.9万元,原股东减为6人,增加社会自然人9人,2004年9月9日,公司最后一次变更登记,股东共15人。该公司自成立至2003年12月底,6年经营状况利润为零,故未提取分配公积金、公益金。县政府联合调查组调查后认为:24名股东身份应予恢复,股东应偿还4000元借款。24名股东身份恢复后,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不变,由新入股的9名股东退出24股,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005年1月10日,联合调查组向县政府提交了调查报告。
  这个调查报告虽然认为24名股东的合法身份应予恢复,但同时也认可了9名社会自然人股东的身份。24名股东表示难以接受。他们说,鑫丰公司从取消24名股东身份开始,就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章程等法规。从这时起,鑫丰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所有变更登记都应是无效的。现在,公司已经被社会自然人控股,即使恢复24名股东的身份,他们仍然失去了在股东会的发言权,他们这些企业内部股东的下场可想而知。因此,这24名股东坚决要求县工商局依法撤销鑫丰公司的所有变更登记,恢复原股东会、董事会格局。
  而此后,这24名股东就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之中,他们所反映的问题的答案似乎正在成为一个谜……
律师观点:
                                       工商违法行政
  
带着对这24名股东的同情,记者向西安有关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杨建生律师在看了相关材料之后向本报记者提供了五条书面答复:一、24名股东实际向公司交付了出资,鑫丰公司改制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且合法成立。据此,该24名股东依法应享有股东权益,其股东身份并不因为其尚欠公司借款而当然丧失。二、实际上,该公司与24名股东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股东与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另一个是公司与股东间的借款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完全独立。因此,公司以股东没有偿还借款为由取消股东身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无效的。三、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而工商局在对24名股东的身份进行取消变更登记时,实际并不存在新股东,其变更登记依法不能成立。四、鑫丰公司按照出资额134%借款给公司各股东的行为名为借款实为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个借款协议依法无效,各股东有义务偿还公司的借款。五、鑫丰公司部分股东向社会上9名自然人转让出资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同意”的规定,依法也是无效的。
  那么,洛南县工商局为什么要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次对鑫丰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呢?是不懂法,还是另有原因?县政府联合调查组在经历了一个多月的调查后,为什么得出的结论不是责令工商局纠正错误呢?
  至今,这24名失去了身份的股东仍在苦苦等待着,他们最终等到的将是什么呢?是依法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最终成为社会失业人员?他们为此焦虑万分……
  ■本报记者 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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