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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业绩未达标自掴耳光——雷人惩戒招数频现江湖
2009-11-30 02:08:5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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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按照当下流行的说法是 “现代企业与员工是相互对等的,两者之间是一个强调和谐与合作的良好组合关系”。然而最近西安一家发型店却爆出这样的新闻:其董事长因业绩未达标,不仅自掴耳光,而且带领爱人和助手一起对自身进行残酷处罚。当员工在做俯卧撑时因体力不支而趴下时,该董事长竟抛出这样的豪言壮语:“别拉让他做,这就是用生命捍卫承诺。”
    员工究竟是用生命捍卫承诺,还是在用人格换取薪酬?近年来企业纷纷倡导建立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然而一个企业文化的建立,能不能以牺牲员工人格尊严为代价?员工们在进行自我惩罚的时候,是不是真的如同企业领导者说的那样“心甘情愿”?建立这些近乎畸形的激励机制,能否真能如企业领导者预想的那样:提升销售业绩、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雷人惩戒招数频现江湖
    开篇中提到的那家西安发型店,是一家颇具规模的连锁企业,在一次“兑现承诺”会上,因为一家分店未能完成之前承诺的32.8万元营业额,因此该连锁店董事长钟某要现场完成对自己的惩罚,接下来夸张的一幕开始上演:钟总双膝跪地,抡圆了手臂左右开工掴打自己的脸颊。40个耳光掴完,脸上已是血迹斑斑,场面近乎血腥。而员工们在当场见识了老总对自己的“惩罚”后,被吓得是抽泣声一片。
    不仅是对自己如此“严厉”,就连当日出差在外的钟总爱人,也事先将对自己的惩罚以录像的形式记录了下来,并当场播放给全体员工看,之后每位员工还必须写出观后感。
    调查表明,不仅仅是自掴耳光,这家发型连锁店的惩戒招数可谓“种类繁多”,如绕城墙跑一圈、女经理扮乞丐、从1楼蛙跳到27楼以及在办公室吃住7天等五花八门、不胜枚举。
朱慧卿 作
    无独有偶,11月2日晚的杭州也上演了这样一场员工自我惩罚的 “闹剧”:杭州某公司的部分员工因没有完成10月份的工作指标,他们便 “自罚”从杭州市余杭区双溪村,步行到位于滨江区伟业路的公司,整个行程在70公里左右。从相关的新闻图片上可以看到,这群筋疲力尽的企业员工们在马路上还拉着 “承诺是用生命来捍卫的,制度是用鲜血来维护的”的横幅,高声唱着 《在路上》: “那一天,我不得已上路,为不安分的心,为自尊的生存……”受自己的罚,让别人看去吧?
    类似上文中提到的西安和杭州这两家企业的雷人惩戒招数,其他地方也曾出现并被媒体报道过,对此社会舆论也往往是各分一派,赞同者称 “受自己的罚,让别人说去吧”,一个良好的公司需要一套完善的赏罚制度,有惩罚,员工才能进步。如西安发型连锁店董事长,也即开篇的那位自掴耳光的钟伟清称:“西安有大小理发店一万多个,每天都有关门的,钟少白之所以坚持了21年,就是一直在突破自己,而像别的中小企业一样,我的企业在选择突破时肯定会和一些旧的观念、规范冲突,我的企业一直是在指责和批评中成长。”
    然而更多反对的声音则认为,对于未完成任务者,适当的惩罚是可以存在的,而一旦越过了关乎员工人格的这条界限,成为畸形的惩戒,就要适时“叫停”了。企业及其领导者通过制定目标来管理企业和激励员工固然没错,但首先应该把自己和员工当“人”看待。抛弃基本的人格尊严、违背普遍道德准则,甚至一味偏向自残式的行为处罚,那与其说是励志,还不如说是癫狂而偏执的“行为艺术”。
    对此,事件的始作俑者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蒋南燕 作
    那位自掴耳光的钟伟清称,“沿街乞讨、绕城墙跑、生吃苦瓜等处罚方式都是员工自己选的,公司从来没有要求。每个人做出承诺,完成不了要自我惩罚,都是自愿的。我在掴自己耳光时,有的员工也想掴自己耳光,被我制止了,我说你级别不够,做做俯卧撑、跑跑步还行。”
    员工上演“暴走”的杭州某公司负责人也有着类似的说辞:“我们强调过了,一定要量力而行,大家都是自愿来的。”
    畸形激励不能贴上自愿标签
    事实是否真像企业负责人所说的那样呢?在杭州上演的员工 “暴走”70公里事件中,当有记者问及是否所有人都自愿受罚时,一位男员工坦诚地说: “部门的人都来,如果自己不来,以后在公司就没法混了。”出于对自己 “饭碗”的担忧而不得不 “自愿”参加惩戒活动,员工们矛盾的心理值得同情。
    当员工对自己未能完成预定任务而“心甘情愿”接受自我惩罚的同时,企业又在一旁采取拍照、录像等记录手段,美其名曰 “全程监督”。有人怒斥这种所谓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默认许可。
    我国 《劳动法》的第9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师房立刚在接受相关采访时也表示: “人格尊严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劳动者也无法放弃,即便是 “自愿承诺”。这也是《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来解释这种经营管理,也是一种妄图规避法律的托词,肯定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所以,这是一种貌似合法的非法,这其实就是强迫、威胁。”
王成喜 作
    事实上,类似的员工自我惩罚,不少国外企业也曾经尝试过,但整体而言,这种方式已被认为是简单的、粗放的、落后的了,对于释放员工创造力,有用却也有限。 “我不考虑是不是只在我自己掴自己耳光时起作用,或者只在员工自我惩罚那几天起作用,只要当时能起到作用就行了,我只考虑今天的情况,不考虑以后。” 钟伟清的这一番解释,或许正为采取畸形惩罚制度的企业做了最好的诠释:只顾及眼下却不考虑未来,试问,这样的企业,又怎能走得长远?
(房子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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