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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增设“恶意欠薪罪”的立法设想
2010-04-01 01:47: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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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恶意欠薪罪”具有可行性
    (一)设立 “恶意欠薪罪”有成功立法先例可循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出发,立法惩治拖欠工资的行为,为我国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鉴。
    (二)我国具备增设“恶意欠薪罪“法制条件
    目前我国处理欠薪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劳动关系。同时,行政部门、法院等单位对欠薪行为也采取了一定惩罚措施,对于欠薪行为的遏制起了一定作用,为增设 “恶意欠薪罪 “提供了良好的法制条件,但始终对恶意欠薪缺乏相应惩治手段,如果增设了 “恶意欠薪罪”,将使刑事司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条严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有效遏制欠薪行为。
    (三)具备增设“恶意欠薪罪”司法实践经验
    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的认定,为如何理解“恶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为将来实施“恶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鉴。
增设“恶意欠薪罪”的立法设想
    (一)单独设立“欠薪逃避罪”
    一些学者认为, “恶意欠薪罪”可以依据情况分别定诈骗罪‘侵占罪,没有单独规定 “恶意欠薪罪”的必要,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诚然, “恶意欠薪罪”与诈骗罪、侵占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者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三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恶意欠薪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前者的犯罪
    主体可以是单位;而后者的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
    二,前者的客体是劳动者的
    财产权利和市场经济秩序,
    而后者的客体只是财产权。
    第三,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劳
    动者的薪金,是特定的,而
    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人
    的财物等。恶意欠薪罪与侵
    占罪的区别在于:第一,前
    者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构成,
    而后者只能是个人,没有单
    位。第二,两者在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都
    有区别。单独设立 “恶意欠
    薪罪”,可以反映该罪的特
    征,也凸显保护劳动者的权
    益。因此,刑法应当单独设
    立 “恶意欠薪罪”,放在刑法
    分则第3章第8节扰乱市场
    秩序罪内。
    (二) 恶意欠薪罪的犯
    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双重客
    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
    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2.犯罪主体:用人单位,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
    无法发放工资给劳动者,并
    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
    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
    工资,并且劳动者催收仍不
    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 “恶意欠薪罪”的
    法条设计
    “恶意欠薪罪”表述为:用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犯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经劳动者催收仍不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余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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