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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欠薪罪”给恶意欠薪者套上“紧箍咒”
2010-04-01 01:47:3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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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议全国人大将 “欠薪罪”写入刑法,明确对欠薪逃匿等恶劣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刑罚处罚,以通过严惩恶意欠薪、欠薪逃匿,有力打击和遏制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此举引致人大代表间的激辩,观点则各有不同。理不辩不明,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近日针对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希望他的回答能够给读者更多启发。
    欠薪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又有过失和恶意的区别,不同的原因承担的后果也应有所不同。特别是主观恶意的欠薪行为已经不是民事诉讼能够校正的了,它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和经济纠纷,从事先预防的角度来看,把 “欠薪罪”写入刑法能够使主观恶意行为得到警示。
    如果把 “欠薪罪”写入刑法,就需要对它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比如犯罪构成是什么?这一罪名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从主观上来说,故意、恶意、逃逸欠薪肯定是犯罪行为,但 “过失欠薪”是不是犯罪还值得探讨。
    记者:我国的企业欠薪行为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主要原因是什么?
    郭军:要求把“欠薪罪”写入刑法不是现在才有的,但是作为两会的提案提出这可能是第一次。企业欠薪行为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出现的,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时有发生,并与当时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有很大关系。
    那个年代的欠薪还不仅限于非公企业,处在改制中的一部分国企同样如此。不过,它们一般是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没有能力偿付工人工资的。
    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做大做强,劳动法制的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工会维权力度的增大和政府执政理念的改变,大规模的欠薪行为得到遏制。
    记者: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遏制企业欠薪有什么作用?
    郭军: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从源头上解决欠薪问题有重要作用。因为有了劳动合同才能确定一个劳动者是否在这个企业工作过,才能确定企业应该支付给他多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就要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表明,我们现在对于欠薪行为的处罚措施有了改变,主要表现在尽量少罚款,多让企业赔偿和补偿劳动者,以利于调动劳动者主张权利的积极性。
    记者:现阶段我国企业欠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郭军:2008年国际金融风暴袭来后,欠薪问题比前些年要突出一些,其中有确实经营发生困难的,也有恶意欠薪的。面对这样的状况,政府也在考虑加大执法力度,但是作用不太明显。究其原因,一是执法力量不足,客观上形成了 “民不举、官不究”的局面;二是欠薪原因复杂、情况多样,走法律程序解决,时间长、成本高。虽然法律上也在考虑一些便捷的解决办法,比如劳动者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但实际效果不太理想。
    记者:有人认为,如果要对欠薪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可以借鉴 “侵占罪”和 “抢劫罪”的规定来量刑,不必增加一个新的罪名,您对此怎么看?
    郭军: “侵占罪”是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工资显然不属于劳动者交给企业经营者保管的财物。 “抢劫罪”在刑法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在欠薪事件中,并不存在企业用暴力抢走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所以说,这两种罪名与欠薪的性质都是有所区别的,并不能归为一类。
    其实,从广义概念来看,《劳动合同法》中已有对欠薪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比如该法第88条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薪,用人单位用上述方法对待劳动者,就可以通过上面这条法律进行处理。但是这毕竟是欠薪的一种后续行为,如果企业经营者直接卷款逃逸就不适用上面这条法律了,所以说还不能完全依据此规定对欠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记者:即使把 “欠薪罪”写入刑法,也不能一概而论地把所有的欠薪行为都认定为犯罪,您认为应该做怎样的区分?
    郭军:欠薪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又有过失和恶意的区别,不同的原因承担的后果也应有所不同。主观恶意的欠薪行为已经不是民事诉讼能够校正的了,它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和经济纠纷,从事先预防的角度来看,把“欠薪罪”写入刑法能够使主观恶意行为得到警示。如果是因经营困难导致的欠薪,则属于客观原因,应该采取较为和缓的方式解决。过去我们曾经把治理欠薪的主攻目标对准包工头,其实后来发现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他们自己往往也被拖欠了工程款。
    如果把“欠薪罪”写入刑法,就需要对它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比如犯罪构成是什么?这一罪名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客体是被欠薪的劳动者这个比较明确,但是主体就要慎重界定了。比如,到底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家族企业的主体还比较明显,但公司制法人的主体不太好界定,有的不是个人决策,有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分离的,他们的责任也要区别对待。从主观上来说,故意、恶意、逃逸欠薪肯定是犯罪行为,但 “过失欠薪”是不是犯罪还值得探讨。 (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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