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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洋打工”劳动纠纷如何破解
2010-10-11 02:03: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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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洋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中国经济正日益融入世界经济的发展轨道,中国也越来越受到外国人青睐并成为他们求学和谋生的重要国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马建军分析说道。
    一组组数字很好地对这一分析进行了证明。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已达22.3万人。让人们感到惊讶的不仅仅是数字的庞大,更有增长速度的迅速。以上海市为例,1996年,该市按照原劳动部规定,开始全面管理外国人就业工作,并于当年为5000名在沪外国人颁发了外国人就业证。2008年,该市新登记人数达到2.5万名,就业外国人总数则高达6.86万名。
    随着 “洋打工”数量的不断增多,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也随之迅速增加。 “截至目前,我已代理过三四十例在华外国人的劳动争议。”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枫告诉笔者。对于如此大数字出现的原因,梁枫分析,一方面是因为在华就业外国人数量众多,一方面是因为外国人法律意识较强。
    据报道,在涉及 “洋打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报酬争议数量最多,约占总数的5成,其他则包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争议等。这些劳动争议大多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拖欠员工薪水或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 而在目前讨薪的 “洋打工”中,生产第一线的工程师、市场总监等高级销售人员,以及中高级管理人员占多数,所欠费用则包括欠付薪金、差旅费、福利待遇等。
    尚待完善的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发生涉外劳动关系纠纷时应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申请解决,而具体解决方法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4种。
    “虽然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不少,但我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仍强烈感觉到可以依据的法律规范不是太多。”梁枫告诉笔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外国人在华就业问题没有直接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虽是针对外国人就业的专门规定,但重点却是在就业资格和手续办理方面。”
    梁枫的 “牢骚”并非个例,在接受笔者采访的近10名律师中,大多都有类似表示。据了解,目前我国规范外国人就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仅明确规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而劳动就业专门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则均未涉及外国人就业问题。2004年,国务院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时,虽然把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列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但至今国家和省没有出台涉及外国人就业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同时,目前广泛适用的1996年国家四部委联合颁发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到现在时隔14年,已难以满足当前外国人就业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
    “比如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需给予双倍经济赔偿,但数额不得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上限以及最高不超过12年年限。这个标准看似合理,但却可能导致公司高管(包括外籍高管)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其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原收入相差悬殊,微不足道。这样就很可能引起劳动争议,同时导致争议难以调解。”对于现存法规中的不甚合理之处,梁枫举例说。
解决办法在何处
    “随着涉外劳动关系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相关部门需要对这一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特殊劳动群体进行明确规范。”梁枫表示。
    浙江省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高级经济师罗传银看来,要实现这一点,新的《外来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需进行4个方面的改进:对在华工作的外国人身份、工作性质有所界定;对来华就业的行业、职业有所界定;根据外资企业规模、性质,对企业聘用外国人数量应有所界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违法、违规行为应有所界定。
    虽然同样认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存在着一定问题,但马建军并不认为应对该 《规定》进行大规模修改或制定新的管理规定。 “该 《规定》整体来看还是能够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如果制定新的 《规定》就有些过犹不及了。”在他看来,目前最需要做的是对 《规定》和 《劳动合同法》中不够完善的地方通过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
    采访中笔者了解到,为更好地解决外国人在华就业问题,部分沿海城市如上海、深圳等已经进行了探索。
    原上海市劳动局1998年发布了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并在第1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
    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
    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
    过劳动合同约定。
    深圳市《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
    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则在申办
    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中,
    增加了 “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劳动
    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
    明书”一项内容。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用人单位在不经外国人本人同意的情形下单方面办理劳动合同注销、迁移手续,并使外国人合法权益受损现象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涉外劳动关系。”马建军评价: “其他地区也可借鉴他们的做法,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出台地方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保护在华就业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开拓出一条妥善解决在华就业外国人劳动争议的新路。” (王辉 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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